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故若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且均无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即使某一债权人首先查封了不动产,清偿时仍需按债权比例分配,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有法定优先权的情况 1. 担保物权优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若债权人对查封不动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则在其担保物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与查封顺序无关。 2. 其他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使其他债权人先查封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仍可依法主张其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