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周端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福建
黄周端律师 继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黄周端律师

583567300@qq.com 08:00-22:00
北京市万商天勤(福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继承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万商天勤(福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8020608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不动产首先查封的债权人有优先权吗

2026-01-16

发布者:黄周端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136人看过举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故若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且均无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即使某一债权人首先查封了不动产,清偿时仍需按债权比例分配,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有法定优先权的情况 1. 担保物权优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若债权人对查封不动产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则在其担保物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与查封顺序无关。 2. 其他法定优先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使其他债权人先查封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仍可依法主张其优先受偿权。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福建 福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8020608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66724

  • 昨日访问量

    16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黄周端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