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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福建省长乐市利德纺织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黄周端|时间:2020年06月18日|2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XX行申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XX,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新城XX6、7层,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女,长乐市XX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长乐市利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市鹤上镇路北村,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女,该公司员工, A因诉福州市XX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XX01行终3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1.2014年5月11日申请人母亲B在7时30分下班处理完收尾性工作后,即与其儿子A到XX上菜市场买菜,被申请人仅依据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员工的记忆口述就片面认定A在下班离开车间后又返回宿舍的“事实”,而无视申请人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交的长乐市公安局在事故间隔一个多月对第三人员工A、B所做的询问笔录,认定事实错误,2.A下班后到XX上菜市场买菜属于其日常生活习惯,事故发生地系工厂到XX上或其他菜市场的必经之路,根据单位地址、居住地、往返车间与宿舍的路程及事故时间点可推断事故发生时A系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3.A虽然是在工厂外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但居住地是在第三人工厂里,下班途中买菜行为实属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且是在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原审法院仅凭A的工作地点与居住地均在第三人工厂内而认定其上下班途中无需出入工厂,其逻辑推理显然违背日常生活规律,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路径标准机械理解,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1.A工作地及居住地都在工厂内,其上下班途中不需要经过工厂外,而A在工厂外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2.A家属关于A去买菜的主张,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不足,3.根据车间班长的调查笔录,A下班离开车间后是先返回宿舍再行外出,4.A儿子B于2014年7月左右曾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受理后尚未进入调查程序,A就撤回工伤认定申请,近一年了申请人才提出工作认定申请,导致证据无法及时收集和固定,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长乐市利德纺织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1.黄润秋工作及居住地均在工厂内,而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在工厂外,根本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事故当天A下班返回宿舍后再行外出,不具备上下班途中的性质,2.申请人认为只要A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就应视同工伤,是错误的,3.申请人未能证明A系在上下班途中且外出买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A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从“上下班途中”用语来看,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A、B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事故当天A下班返回宿舍后再行外出,A从工作的车间回到宿舍的路途是其下班路途,A回到职工宿舍,可以认定其已经安全回到经常居住地,A回到经常居住地后再行外出,并在工厂外的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申请人提供的A、B的询问笔录以及证人伍应星的陈述,不足以否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效力,申请人关于A下班途中买菜发生事故,应认定属“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认定A遭受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为非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XX 代理审判员  康 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B 宋安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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