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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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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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以涤除房产抵押为由向债权人借款,但出售房产后未及时偿还借款,债权人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查封了借款人名下财产,便于了法院的执行。

发布者:崔华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6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公民私人之间的借款,一定要有相关支付借款的凭证,最好是有银行流水,同时,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时,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并冻结借款人名下财产,以便申请法院执行后可以顺利执行。

 

 

范某某与虞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3民初74号

原告:范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某某。

被告:谢某某。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虞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某某、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0万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2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2015年8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让原告将该款项直接打入其女儿虞某某的卡里,8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按被告要求将上述借款打入被告女儿虞某某的卡里,当日,被告虞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房屋出售后即6个月后归还该借款,2016年2月左右,被告已经将其名下房屋出售,但并未按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讼来院。

被告虞某某、谢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29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虞某某转账10万元,2015年8月7日,原告通过上海银行向虞某某转账9万元,2015年8月17日,原告通过上海银行向虞某某转账30万元,2015年8月17日,被告虞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本人向范某某借用人民币伍拾万元,现房屋挂牌出售后(6个月)归还该款。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没有归还借款。

两被告于1971年4月28日登记结婚。l

以上事实,有借条、工商银行转账凭证、上海银行个人业务回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2月17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两被告系夫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相应责任,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被告虞某某、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虞某某、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

二、被告虞某某、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范某某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00元,保全费3,145元,由被告虞某某、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佩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XX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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