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况
2019年年底,河南一女子尚某在与男友准备步入婚姻殿堂之际,忽然发现婚姻登记系统中显示: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之间,自己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阜阳、江苏如东等地“登记结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然而尚某并不认识上述地址中的五名男子。
得知此消息后,尚某要求包括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信息。江苏省如东县民政局以撤销权限为由拒绝了她的申请,尚某遂诉至法院。
南通开发区法院经一系列的走访调查核实后,确认登记结婚女子并非尚某。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尚某与第三人沈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要求如东县民政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
律师分析
近年来,“被结婚”、“被就业”、“被上学”、“被法人”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些侵权行为一般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给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学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在本起事件中,民政局的登记行为属于婚姻登记明显、重大违法行为,当属无效的行政行为,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及时办理撤销,积极履行行政机关职责。
面对此类问题,律师作出如下分析: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确认,即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
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在尚某完全不知情,且本人未到现场的情形下,五民政局为另外冒名顶替的女子与其他男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侵犯了尚某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的准则。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始终保持合法状态,同时也要求对明显违法和重大瑕疵持续严重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或由于事实和法律的变迁而不宜存续的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二、隐私权
本起事件中,尚某的身份信息遭到他人的恶意利用,持有她的身份信息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尚某的个人信息的泄漏提醒我们,注重保护好自己的隐私权,防止身份信息泄漏造成不必要的困扰、给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安全隐患。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的隐私神圣不可侵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采用列举法列举六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其分别是: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婚姻登记要件
婚姻登记行为是对申请结婚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实质是用行政确认的方式承认和公示了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目的是为了捍卫婚姻关系,稳定婚姻秩序,保护婚姻登记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一)双方均无配偶;(二)双方自愿结婚;(三)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五)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在我国登记结婚需要结婚双方本人到场、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登记需要的合适尺寸的红底结婚照,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由此可以看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时,民政局具有审核的义务,要求结婚双方必须是本人,且携带相关材料的原件,经过申请、审查和登记的环节,方可确认成为正式合法的夫妻关系。
律师建议
1、面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侵害我们自身权益时,我们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主动依法进行补救。
2、对于增强个人的信息保护意识。在任何场合不随意填写、分享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火车票、飞机票、登机牌、护照、孩子和父母的姓名照片、带位置信息的图片等含有个人信息的物品不要随便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