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况
姜某是从事国际汉语教师资格面试的教师,通过淘宝分期销售其网络辅导课程。
管某通过淘宝购买了该课程,得到相关的讲义和视频后,在“闲鱼”闲置交易社区对外出售。
姜某认为,管某的行为导致其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管某辩称,她所销售的教学课程是根据教材和真题总结形成的考试类型的辅导内容,传授的技巧和方法独创性较低。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在该案中的行为侵犯了姜某的著作权。法院综合考虑到该案中姜某授课的价格较高、管某销售价格较低以及直播课与管某所售教程的效果差异等因素,酌情认定管某赔偿姜某经济损失1.5万元及维权支出8000元。
律师分析
疫情之下,网课风行。不光是小、初、中、高等教育的免费网课,还有其他各种付费课外辅导班,开设网课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一些大品牌的辅导机构或知名讲师的课程价格也是不菲。于是,有些人就开始瞄向课程价格并进行转售。
本起事件中的管某就是先买正版视频课程,随后在网页上针对不特定人群再进行二次转卖,由此获得利润。管某的行为侵犯了姜某的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一类。
现实生活中不只有侵犯著作权,比如购物平台出售的山寨化妆品、衣服等,厂家生产的假冒专利的设备以及餐饮业相互竞争产生的商业秘密泄露等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各自有不同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姜某从事教师行业,制作的又是与个人职务相关的教学视频,这其中又牵涉到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同时又加入了第三方平台“咸鱼”的介入,使得这起事件不同于传统的侵犯著作权案件,其具有一些特殊性,分析如下: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并没有统一的法典,而是由《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信息传播保护条例》等其他单行法律、法规、条例、细则等共同构成。
1、《著作权法》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侵犯著作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作品,是指以各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案件中姜某的教学视频,该教学视频主要记录姜某独特的授课方法以及姜某个人的观点,具有独创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姜某制作的教学视频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诉讼时效为2年,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侵犯著作权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平台接到权利人举报投诉的应当立即删除相关侵权链接,否则,平台将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
3、《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第42-45条规定了在电商领域中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规则以及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平台的处理规则。该法主要针对IPP网络平台服务商即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比如淘宝、京东、唯品会等。
第42-45条主要确定了通知-删除-反通知-选择期间-恢复制度。主要表现为,平台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时采取必要措施后,将该通知转发至行为人并告知其可以在15天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必要措施的状态将维持到期满或有关裁决做出之后。
由此可见,姜某在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复制在网上以低价出售时,其可以向“闲鱼”平台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人,要求平台删除管某的侵权链接。
4、《刑法》
刑法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相关的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l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罪的入罪标准是判断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根据以及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二者必须都符合方可判定触犯侵犯著作权罪。
案件中的管某,在“闲鱼”转卖正版教学视频并从中获利,该行为可以认定复制行为,且管某的复制行为并没有合法根据,若管某的获利达到10万元以上,其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将会按照《侵权责任法》与《著作权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追究其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与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案件中的“闲鱼”平台经营者,在没有对管某的资质或销售商品进行审核检测的话,将会追究其不作为义务的民事责任;若“闲鱼”已经履行其审核义务,但在接收到姜某的投诉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根据《电子商务法》、《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其将与管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表现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三、职务作品及职务发明的权属及判定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1、一般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即公民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特殊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即公民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就本案而言,姜某从事教师行业,其发售的视频课程属于与其职务相关,但姜某若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该作品,且姜某并未与单位有约定著作权属的,则姜某为视频的著作权利人,有对该视频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姜某所在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管某在购买姜某的视频后,在未经姜某许可且未向姜某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便将其挂在“闲鱼”低价转售,严重侵犯了姜某的著作权,故法院判令管某向姜某赔偿损失。
若姜某与单位约定职务作品中著作权属于单位的,则单位为该教学视频的权利人,享有该视频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发现管某的侵权行为时,单位有权主张管某承担侵权责任,“闲鱼”平台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闲鱼”平台涉及的侵权责任认定
案件中的平台经营者“闲鱼”也并非全无过错,闲鱼是阿里巴巴旗下闲置交易平台App客户端(iOS版和安卓版)。会员只要使用淘宝或支付宝账户登录,无需经过复杂的开店流程,即可达成包括一键转卖个人淘宝账号中“已买到宝贝”、自主手机拍照上传二手闲置物品、以及在线交易等诸多功能。
和淘宝开店一样,经营者需要对商家的资质进行审核并且监督商家的交易活动,若经营者未尽到审核责任的,经营者也要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姜某也可以向平台投诉要求其下架管某的相关侵权链接,若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经营者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同时,《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闲鱼”平台经营者若未采取必要措施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将要面临接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律师建议
现在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愈来愈重视,我们千万不要投机取巧违反法律酿成大错。
1、对于权利人,在发现侵权事实后,要保留相关截图作为证据,提供自己的权属证明,若是有网络平台第三方的介入,建议先向平台投诉举报,要求下架侵权人的相关链接,及时止损。然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利。
关于取证的版块,律师建议联系第三方公证处,对侵权行为做完整的证据保全。诉讼程序中,法院通常会直接采信公证书的内容,除非有相反的公证书推翻。
2、对于第三方平台,不管是IPP还是ICP,建议第三方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这也是《电子商务法》中的具体规定,平台要严格审核商家或上传者的资质,避免陷入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中。
尤其是遇到权利人投诉举报时,建议高度重视慎重处理,及时听取各方的意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若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3、对于侵权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要做些投机倒把的事情,法律就在那里,你见或者不见,总有一天你会把自己送往笼子里。
4、对于消费者,先有需求才会有供给,我们要坚持维护知识产权,使用正版,抵制盗版,这不仅是为了遵纪守法,也是对自己负责,毕竟盗版的总是会出现问题,且发生问题也没有保障。
购买正版,才是支持原创最好的方式,才会有更多优质原创作品的出现,丰富大家的生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