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清洁设备销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与内蒙古当地某大型上市公司国企签署了设备购销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国企收到全部清洁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但是未能依约支付合同尾款六十余万元,销售公司多次上门及电话催收均无果。
吴天泽律师在接受销售公司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双方所签署的购销合同,审查了各自履行义务的节点,发现销售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瑕疵,某些环节未能留下有效的书面证据,并且因为时间周期较长,诉讼时效方面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对簿公堂可能会吃亏。故建议销售公司先补充有关证据,做好诉讼的全方位准备,根据证据补充情况再决定下一步的进展。在确认补充齐全证据材料之后,吴天泽律师代表销售公司给对方国企发去律师函,正式通知对方,要求立即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合同尾款,否则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内蒙古上市国企在收到律师函之后非常慎重,立即安排专人与销售公司进行沟通,核实购销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合同尾款的具体金额。在发现销售公司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又做好诉讼充分准备的形势下终于服软,在收到律师函的3天之内就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尾款六十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