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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清理违规短视频节目和账号,违法行为无处可逃

发布者: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2022年01月12日812人看过举报

事实概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去年10月以来,开展为期2个月的短视频节目和账号专项治理工作,持续清理违规账号38.39万个,违规短视频节目102.40万条。一大批“伪正能量”节目、借“网红儿童”牟利账号、“低级红、高级黑”内容得到清理。

近年来,网络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短视频及账号良莠不齐,一些人以为在网络上就可以随心所欲的大放厥词、经营不合格产品等,面对这一情形不仅有相关机关的惩处,若是违反法律,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经营或者推广宣传的短视频及账号,可能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律师分析

一、带货主播的法律规制

不少短视频博主摇身一变,利用自身流量进行“带货”,但作为宣传推广者,应当为经营销售的产品负责。

根据《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商品销售者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近期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网络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纳入了监管范围。

该《办法》对直播营销人员的从业行为提出了以下要求:

1、年龄:直播营销人员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2、禁止行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即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等十一项情形的内容)

2)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3)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4)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5)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6)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7)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3、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4、直播场所要求: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5、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直播间的标题封面、布景、道具、形象等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6、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7、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促履行。

8、使用他人肖像和声音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

另外,202071日实施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也规定了主播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如:要求主播入驻平台实名认证,禁止主播虚假宣传,禁止主播引导用户私下交易,禁止数据造假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带货主播的职业虽然可以确定为直播销售员,但根据目前直播带货的模式,带货主播在做销售员的同时,可能又承担了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多重身份。那么具体的法律角色,则需要根据带货过程中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作用来一一判断。

二、侮辱诽谤

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造谣诽谤行为由线下向线上延伸,由此而来造谣、诽谤带来的影响波及范围更广,很多人深受其害。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侮辱诽谤通常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故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可知,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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