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事实】
2018年11月12日,穆某某二(被告)向穆某某一(委托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因用于资金周转,于2018年11月12日向出借人穆某某一借款267600元。借款1个月,利息零元整,于2018年12月12日归还本息共计267600元,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支付违约金100元一天,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相关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借款人:穆某某二。其中借条为打印件,被告手动填写。
后因被告迟迟不归还原告借款,因此原告穆某某一将被告穆某某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维权费用等。
【原告要求】
要求被告穆某某二按照借条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维权费用等。
【经办过程】
1.诉讼思路
在接到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研究案情,制定本案诉讼策略。因穆某某一在北京工作,如果在穆某某二住所地起诉无形中会增加原告诉讼成本,不利于原告参与诉讼,因此律师建议原告在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的一方,即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这样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2.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和被告有很多次交易往来,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条中的金额并不符合,如何认定借款总金额是一个难点。原告考虑到双方存在多次往来且利息计算标准均不一致,导致利息无法计算影响法院审判,因此原告要求按照实际转出总金额减去实际转入总金额计算借款总金额。
3.法庭辩论
原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辜负原告的信任不返还原告借款,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违约金、利息、维权费用等。
【案件结果】
法院出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维权费用等。
【执行阶段】
原告在北京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由于被告的财产所在地在外省,在拿到被告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后,原告去被告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后被告主动去法院要求和解,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也在逐步偿还借款,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律师评析】
出借人在出具借条时一定要将借款利率约定清楚,温馨提示法律红线不得高于年利率36%,另尽量保留出借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好在借条中约定如不借款人未按时还款则借款人自愿承担出借人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鉴定费、通讯费、差旅费等等)。
实务中如果涉及电子证据的,建议及时锁定对方身份,保留相关催款记录等。如担心原件丢失建议及时进行公证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