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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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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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能否继承另一方遗产?

发布者:王亚茹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28人看过

凃先生与凃甲系兄弟,父母均已因病去世。2002年1月7日,郑女士与凃先生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无子女。
2005年3月19日凃先生因病去世,2005年9月8日,郑女士与凃先生的哥哥凃甲,经在所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凃先生名下大房屋一间、小房屋一间及凃先生所承包土地中的2.2亩由郑女士继承,凃先生名下其他遗产归凃甲。

协议签订后,凃甲在郑女士出外打工期间,将小房屋拆除并在原址上重新建了房屋。郑女士认为,凃甲未经其允许,将其继承的小房屋拆除,并在原址新建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要求凃甲拆除所建房屋,赔偿其损失。郑女士要求凃甲拆除房屋、赔偿损失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卢树远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六条之规定,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任何一方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和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

因郑女士与凃先生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享有以配偶身份继承凃先生遗产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因小房屋系凃先生个人财产,郑女士与凃甲均无权处分,故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无效。故郑女士要求凃甲拆除房屋,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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