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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作者:肖喆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6次举报

 签订《经纪合同》不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

承办机构: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肖喆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丁某因兴趣爱好在网络从事主播活动,取得一定的人气后被某科技公司看中,双方于2016年6月23日签订一份《独家经纪协议》,载明科技公司愿意投入资金、人脉及资源供丁某使用,进而获取名誉及经济上的收益。丁某在科技公司提供的平台下展示自我,实现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获益的目的;双方合作的内容包括职业规划、职业机会、顾问、经纪人等;双方合作期间收益分配方式为提成制,各自从丁某网络直播间的礼物收益中抽取一定比例。协议签订后,丁某即开始在第三方“陌陌直播”网络平台开始网络直播工作。

【丁某请求】

     丁某请求确认其自2016年6月23日起与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科技公司:一、支付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的工资7325元;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325元;三、补缴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四、办理退工手续及出具离职证明。

【处理结果】

驳回丁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理由】

    从丁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独家经纪协议》的内容上看,协议载明双方合作的内容包括:职业规划、职业机会、顾问、经纪人等,系丁某与科技公司就开展直播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约定,约定丁某与科技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配收益,符合合作关系的特征。经纪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无明显的劳动关系人格隶属性。本案中,公司对于艺人的所谓管理,实质是基于一个演艺行为的管理权,不同于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因为公司对于丁某直播间的具体内容不作强制性规定,直播内容完全是艺人个人自由意志的表现,具有不确定性,主播也经常会根据观众的要求即兴表演。并且丁某的演出时间和场所都有很大自由度,可以在公司的办公室开播,也可以在家中用手机直播。

二、无明显的的经济从属性特征。本案中从经济从属性角度看,双方的收益直接来源于丁某直播后观众送出的礼物价值。因此丁某人气越高,双方获益也就越高,故丁某收益的多少完全由其个人掌握,与公司没有直接的经济从属性关系,而更多体现一种民事合作关系。

【承办机构】

    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肖喆律师,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5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