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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这份自书遗嘱到底哪里出了问题?(下)

发布者:柴峥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448人看过


五年申诉路

二审法院判决的原话是:该遗嘱关于房产性质的描述,除了门牌号外,还有属于自己名下、房屋坐落的家属区、社区号等,因此该遗嘱虽然门牌号错误,但关于房屋性质的其他表述,清楚明确,因此该遗嘱内容明确、指向清楚,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作为有效的遗嘱。院应当按照遗嘱处理诉争房产。

 

结论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大爷这套房,归刘大妈继承,和王一王二王三没关系了。

别说王一王二王三看了这份判决不服,恐怕大多数人看了这两份判决的说理,都不服。尤其是二审法院抄一审判决抄的一字不改。不得不说,很多时候,法官的说理水平和当事人是否服判可能存在直接关系,为啥不服?因为我觉得你不讲理。

于是王一王二王三,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

王一王二王三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于是裁定本案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在这个漫长的等待过程中,刘大妈去世了,于是刘大妈的位置被刘大妈的继承人刘一替代。

重审的基层法院对遗嘱是这样认定的:王某所书写的遗嘱,虽然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其所书遗嘱标的物明显错误,遗嘱中的标的物非王某遗产。依照遗嘱从严的原则,王某所书遗嘱应为无效,诉争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到底应该怎么判

王大爷所书的遗嘱,本质上是在处分别人的财产,只有自己的财产才能成为遗产,所以这份遗嘱是无效的。

在重审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诉中房屋虽然是王大爷的个人财产,但因为部分房款是王大爷和刘大妈再婚后,王大爷用共同财产(工资)偿还了部分房款,再加上诉争房屋一直是刘一在居住使用,所以判决诉争房屋归刘一所有,王一王二王三的继承份额,由刘一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在补偿金额上,法院考虑到刘大妈参与了还房款,所以酌定刘一可以少补偿王一王二王三一些。

王一王二王三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五年的诉讼之路走完,判决生效。

讲了半天故事,我们来说重点:第一,无论哪种遗嘱,都要把标的物写准确,尤其是房产这种唯一门牌号的财产,门牌号写错了,那可就是别人家的房子了,都不是你的财产,你处置不了;第二,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不是每个家庭的故事都像法律条文里写的那么标准,所以在相对复杂的故事里,可能出现法院对财产分配、补偿的计算进行酌定判决的情况,不算普遍现象,但属于正常现象。

最后,可以讨论一下,您要是法官,这个案件您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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