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正经来讲个故事。
王大爷和原配夫人一共生了三个孩子,王一王二王三,1987年原配夫人去世了。1994年王大爷买了一套单位的福利房,坐落于朝阳小区2号楼2单元202。1997年王大爷和刘大妈再婚,这套房的购房和下房产证的时间都在王大爷再婚前,但因为王大爷再婚后有段时间在用部分工资抵扣剩余的房款,王大爷的工资是王大爷和刘大妈的共同财产,所以购买这套福利房的部分房款算是刘大妈出的。王大爷和刘大妈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2005年7月,王大爷因病去世,随后刘大妈将王一王二王三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王大爷的这套房产,刘大妈掏出一份王大爷自书的遗嘱,上边的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王大爷说朝阳小区3号楼1单元102的房子由刘大妈继承,第二部分是王大爷自己讲述自己和王大妈自1997年结婚后,十分恩爱,落款时间是2005年5月的某一天。
2018年北京市高院出了《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在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在此文件发布之后的北京,刘大妈不仅要拿出遗嘱,还要自己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可是本案发生时是2005年,还没有《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初体验
在此要提示一下,王大爷自书遗嘱中的房屋坐落和实际的房屋坐落不一样,王一王二王三认可遗嘱是父亲所书,但认为是父亲被迫立下遗嘱,所以故意把门牌号写错。
一审法院的原话是这样的:该遗嘱关于房产性质的描述,除了门牌号外,还有属于自己名下、房屋坐落的家属区、社区号等,因此该遗嘱虽然门牌号错误,但关于房屋性质的其他表述,清楚明确,因此该遗嘱内容明确、指向清楚,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作为有效的遗嘱。法院应当按照遗嘱处理诉争房产。
结论是王大爷这套房,归刘大妈继承,和王一王二王三没关系了。
王一王二王三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王一王二王三还是那个观点,这是老父亲所写没错,但是老父亲故意写错,这份遗嘱是被迫写下的。
然后呢?下节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