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案件说起
顾家拆迁了,拆迁利益不少,在利益分配上,出现了纠纷。
顾家的家庭关系这样的,顾爷爷顾奶奶育有3个儿子,顾大顾二顾三,顾二顾三结婚分家单过了,之后顾爷爷去世、没多久顾大也去世了,顾大的媳妇和女儿顾小小一直和顾奶奶生活在一起。
直到2017年,顾爷爷顾奶奶的老宅拆迁,拆迁补偿协议上明确,被拆迁安置人一共有三位,顾奶奶、顾小小、顾小小的母亲,因为顾小小的母亲在这个故事里戏份不多,我们暂且称呼她小小妈妈,就不给她单起名字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载明拆迁利益是根据拆迁的平米数计算出总补偿款以及按人次、机次计算的提前搬迁奖励费、电话迁移费等共计一千余万元。在此基础上,顾奶奶、顾小小、小小妈妈同意进行房产调换,按照拆迁补偿方案列明的公式计算后,最终到手的拆迁利益一共有三套房(约200平米)和250万现金。
签订拆迁协议后没多久,作为户主的顾奶奶也去世了。此时,调换的房屋还没有交房,250万拆迁款也还没来得及领取。拆迁办表示户主没了,他们也不能冒然把拆迁款交给谁,让顾小小拿着法院的裁判文书来,法院说这钱怎么分,他们照办。
顾二和顾三来找顾小小,要求将拆迁利益平均分三份,顾大顾二顾三,三家一家一份。顾小小不同意,顾小小认为,顾二顾三都不在拆迁安置协议的被安置人范围里,跟拆迁利益就没有关系,顾二顾三则认为,被拆迁的房子是遗产,拆迁利益也是遗产,自己有权利继承。
到底谁说的对
谁说的对,要看法院怎么说。
我们以同类案例为例,来说说法院怎么审理这类案件。
首先顾奶奶的房子是不是遗产?是!
是不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不一定!
此类案件为析产、继承纠纷,考虑到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子女成婚用房、农业户口因素,农村两代人同居一处,本集体成员通常只能申请一次宅基地,同居住的子女因此将失去申请宅基地的机会。被拆迁的房屋(院落)通常使用时间较久,往往进行过一次甚至多次的翻建,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将涉案院落内原房产作为遗产处理不够客观,应先行析产,析出各自房产,确定遗产范围,再根据对被继承人实际履行赡养义务情况进行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的共居子女享有继承宅基地的补偿利益,其他继承人或另行分配了宅基地或未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故只能就宅基地上属于遗产房屋的拆迁利益进行继承。其他继承人对拆迁中发生的安置费、补助费及奖励费不享有继承权。
——以上摘自同地区同类型案件生效判决书,笔者对判决书的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便于读者理解。
首先,可以明确,继承人如果另行取得了宅基地或者未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那么只能继承拆迁利益,而对拆迁中产生的安置费、补助费及奖励费不享有继承权。至于安置费、补助费、奖励费等是多少,拆迁协议中有明确的金额。
其次,因为宅基地的情况比较特殊,要先析产、再继承,即,先明确宅基地房屋院落中哪些部分是被继承人的,哪些不是,继承只针对被继承人的份额进行分配。这里要考虑宅基地的历史沿革、共居情况等等。
总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