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份额?确认不了!
讲一个老百姓自己的故事。
有这样一户人家,住在大兴,2009年,大兴飞速发展,于是这家人迎来了人生中的巨大转折,拆迁。
这一家五口人人住在一个院子里,根据政策,拆迁时,按照这户人当时的总居住面积和人口数进行补偿,这户人一共分得了一些钱和三套房,无论是钱还是房,均未明确每个被安置人的应得份额。
房子很快建好,一家人住上了新房。但麻烦随之而来。随着老一辈儿人相继去世和年轻一代的婚姻状况变化,房子到底给谁住,成了大问题。于是这户人家去了大兴法院,请求法院对每个人所占房屋的份额进行明确。
这家人诉的很认真,法院也审的很认真,法院不仅调查了拆迁时的人口登记情况,还调查了当事人各自的家庭情况,最后结合拆迁政策和事实情况,作出判决,明确了五口人对三套拆迁安置房的占有份额,比如张三享有xx小区603号房屋85%的份额,李四享有xx小区603号房屋15%的份额。
五个人中,有人对判决结果满意,有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不满意的人将案件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回法院判的特别干脆:撤销一审判决!也就等于,这三套房,从法律上说,谁的份额都没有。
房子真归国家?
房子到底归谁,要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原因开始说。二审判决明确指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这家人依据《安置房认购协议书》取得的三套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一审法院在涉诉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判决房屋由这家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缺乏事实依据,而该判决内容亦无法履行。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被请求法院明确份额的这三套房,还没有房产证。
不管是从前的《物权法》还是已经生效的《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条件都做了一致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没有房产证等于不动产物权还没有设立,等于,这房还不是你的,等于,不能对房屋的具体份额进行划分。
同样,因为没有房产证,物权尚未设立,更不可能进行变更,即使你拿着法院确认份额的生效判决去房产交易大厅要求出证明,人家也办不了。
还我房子,还我血汗钱!
你的房子不会丢。
按照现有的生效判决来看,如果拆迁后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但是尚未取得房产证,你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你对房屋进行居住使用,或者请求法院确认你对房屋享有相应份额的财产权益。产权份额和财产权益份额有什么区别?简单说产权份额是“这套房百分之多少的所有权是我的”,财产权益是“这套房是谁的还不好说,但是如果这套房出租、出售,拿回来的钱有我百分之多少”。
当然,你的请求能够被法院支持的前提是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和其他相关证据,能够明确你对房屋享有上述权利。
如果房屋尚未交付使用,那居住使用的权利和对应的房屋财产份额也不能通过法院判决明确,因为空有判决没有房子,判决同样不具有可履行的价值,不可履行的事项,法院判不了。
所以,如果房子还没交付,先别着急处理房子的事儿,但是如果要分拆迁款,建议一天别耽误,毕竟一天花出去几十万也不是什么难事儿,被花出去的钱,可就不好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