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何以认定“情节严重”
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可以认定为上述的“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就认为“可以”认定,也“可以”不认定。
2016年4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司法解释中可知,上述认为的做法是错误的,解释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严惩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和指导思想,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其蔓延扩散的危害性并不亚于其他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