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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姚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陈晨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1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某,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海东、陈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即报酬费)为月利率2.5%,如超过七日不交,则每日按借款金额加收5%滞纳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将位于惠州市××街××号惠兴楼第四单元902房及27号杂物间【房地产权证号:C××3号】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在借款后曾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5月16日期间的利息以及在2019年1月底偿还了1万元本金之外,再也没有向原告偿还剩余的本金和拖欠的利息。被告多次承诺会尽快还清本金和利息,但一直都是在拖延还款。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既不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总是以无法实现的诺言来拖延还款。为此,原告无奈之下只能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及利息和滞纳金(该利息和滞纳金分为两部分计算:1、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6月16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2、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3、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共120990.08元。2、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用于抵押的位于惠州市××街××号惠兴楼第四单元902房及27号杂物间【房地产权证号:C××3号】的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陈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姚某借款。2014年12月1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10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收条/借款补充协议交原告收执,载明借款100000元,每月30日前支付报酬费25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陈某以其名下位于惠州市××街××号惠兴楼第四单元902房及27号杂物间抵押给原告,在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1××9号,权利人:姚某;房地产权证号:C××3;建筑面积:79.29平方米]。借款后,原告称被告偿还了期间的利息,以及在2019年1月底偿还了1万元现金,此后未再还款,原告追讨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借条/收条/借款补充协议、银行明细清单、房地产权证、房地他项权证、律师函、律师函快递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借条/收条/借款补充协议、银行明细清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为证,可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返还本金10000元,尚欠本金90000元,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每月支付报酬费2500元,该报酬费应为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原告称被告偿还了期间的利息,故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对被告尚未偿还的利息,应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19年1月30日;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可以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提供其名下位于惠州市××街××号惠兴楼第四单元902房及27号杂物间(证号:C××3;建筑面积:79.29平方米)为原告的债权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1××9号),故原告要求对该房屋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应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某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19年1月30日;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姚某在上述判项范围内对被告陈某名下位于惠州市××街××号惠兴楼第四单元902房及27号杂物间[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1××9号,权利人:姚某;房地产权证号:C××3;建筑面积:79.29平方米]的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464.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就其所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职律师,法学毕业以来一直任职于大型企业,熟悉企业运作流程、制度管理、合同管理等。从业以来本人在劳动仲裁、民商事案件上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惠州
  • 执业单位: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