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们讲到“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就是银行卡账户信息属于企业或个人隐私,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无法查询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由于银行存款涉及隐私和财产权不可侵犯,因此,不论是个人存款还是单位,未经依法授权是不能查询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但是,部分有权单位经过法律授权,是可以依法查询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信息及存款情况。”
这一篇,我们来讲“哪些机关经过法律授权,可以依法冻结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各类冻结的时长不一。
1-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7、人民法院
(1)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登记并写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8、海关
《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海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生效后,有关款项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9、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10、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11、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当然,无论是哪个部门,对银行存款采取查询、冻结、划扣等措施时都需要履行严格的程序,由有权机关的执法人员执行。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本律师团队 律本律师团队是一支专注于解决银行卡冻相关法的法律案件及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律师团队,围绕冻结银行卡所涉及的各种经济活动及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比如:外贸、换汇、虚拟货币、诈骗、网络赌博等,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文书拟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建议,办理解冻工作、代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辩护。 律本律师团队自2018年开始代理解冻银行卡领域的案件,已承办相关案件上百起,委托人遍及菲律宾、马来西亚、缅甸、越南、老挝、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及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至今已为当事人成功解冻银行卡金额超过1.2亿元。同时,为各类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热点文章:【最全】银行卡什么情况下会被公安机关冻结? 公安机关可以冻结银行卡账户多长时间? 咨询热线(微信同):15979191102、15279189704 如需了解更多,欢迎访问律本官网 http://www.lbf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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