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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案

发布者:翟盼香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7日 1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6刑初15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XX,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兴XXXXX弄XXX号,暂住上海市静安区南山XXXXX弄XXX号20A,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辩护人翟XX,上海市XX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0〕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XX及其辩护人翟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史XX在静安区南山XXXXX弄XXX号楼20A室租赁的房屋内,利用网络平台提供赌球服务。被告人史XX从上家处取得赌球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后,有招揽、帮助多名赌客在网站上下注,收取赌资并每周与上家结账的行为。上家给予被告人史XX2%的“返水”提成,其间,被告人史XX共计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史XX及多名赌客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史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史XX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唐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牟XX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棋牌室照片、赌球所用电脑照片,被告人史XX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XX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连同查获的作案工具等依法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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