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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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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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应支付 履约损失另主张

作者:李冰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次举报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匡某受被告许某某的雇请,在许某某实际经营的“海兴166”轮工作。后许某某出具欠款条,确认尚欠匡某42500元工资报酬未付。匡某据此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某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款。许某某认为,欠条记载内容不完整,匡某在任职期间造成“海兴166”轮损失,在欠条中已经明确记载要另行处理,同时匡某在履职期间,未充分履职,造成船舶和货物损失,许某某保留向匡某索赔的权利。

  二、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认定,匡某与许某某形成事实上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匡某依约提供了劳务,许某某作为雇主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遂判决支持了匡某要求许某某给付劳动报酬42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匡某履职不当给其造成损失,许某某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船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过错导致船舶或者船载货物受损,给雇主造成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不能以船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付工资,如果雇主认为船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其损失,可另行主张赔偿权利。本判决遵循劳动法中工资支付不能抵销的规则,保证了工资作为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必须由劳动者所有,由劳动者支配,不得替代,充分保障了船员支配工资的权利及其基本生活需求。



李冰律师,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冰律师主攻方向为知识产权代理维权、刑事案件辩护、经济合同案件诉讼代理,具有丰富的实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反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