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林智敏律师,办理 (2021) 粤 1284 刑初 xx 号 XX 娱乐 APP 网络涉黄直播团伙刑事案件,担任该案被告人 G 某某的辩护人。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网络涉黄直播类案件中,打赏、提现电子流水直接决定违法所得认定,也是很多当事人家属最容易陷入误区的地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针对平台电子流水开展逐项核对与证据质证,厘清当事人真实涉案金额,指导当事人按照查实的 17608.72 元完成退赃,该退赃悔罪事实被法院予以考量。本案由林智敏律师亲办,已隐去当事人与经办机关的真实信息,如有疑虑可以在咨询委托阶段找林智敏律师核实材料真实性。
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电子流水为何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在网络涉黄直播类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当中,违法所得数额是划分量刑档次的关键指标,大部分涉案金额来源于平台打赏、账户提现等电子证据。
办案机关会提取 APP 后台打赏明细、充值记录、支付宝提现流水等电子材料,据此统计指控的犯罪金额。一旦电子数据统计口径出现偏差,就有可能抬高对当事人的量刑评价。
现实当中不少家属不熟悉电子数据规则,会直接全盘采信汇总后的流水报表,忽略对电子数据的质证审查,会直接损害当事人的辩护权益。辩护律师需要交叉比对平台后台原始数据、个人实际提现记录,甄别应当计入案件的真实犯罪数额。
二、网络涉黄直播案件中,辩护律师如何核对电子流水厘清违法所得
对电子流水开展逐项核对质证,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网络涉黄直播案件中非常关键的辩护工作,不能直接全盘接受现成的统计汇总结果。这项工作的意义在于:剔除不应当归属于本案的金额,尽可能还原当事人真实涉案情况。实务中需要交叉核对两份核心材料:APP 平台后台原始打赏明细、当事人支付宝实际提现流水。
第一,审查平台统计口径,区分收入来源,甄别剥离平台手续费、系统奖励、无关转账等不属于涉案犯罪的资金;
第二,区分平台展示的总打赏金额与主播实际到手收益,扣减平台分成,以主播实际提现到账金额作为核算基础;
第三,将流水时间与当事人实际开播时间段交叉比对,剔除尚未开播阶段产生的无关流水记录。
本案办理过程中,律师通过上述逐项核验的方式,最终确认 G 某某的违法所得为 17608.72 元。据此指导家属按照该查实金额足额退缴违法所得,既避免退缴不足对悔罪评价产生不利影响,也规避在数额存疑的前提下盲目超额退缴。
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实务提示:打赏流水并不等同于犯罪所得
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平台产生的全部打赏流水,都应当计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违法所得。
从证据辩护角度,打赏流水不等于当然的犯罪数额。并不是平台每一笔流水都对应网络涉黄直播的淫秽表演行为。对于无法证实来源于涉案直播行为的收入,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原则,该部分金额不应当计入违法所得。
质证环节应当重点甄别平台手续费、非涉案时段收入、他人代收款项,向办案机关提出剔除的辩护意见。同时需要审查电子数据提取程序、原始载体的完整性,不能单纯依靠加工汇总后的表格直接认定犯罪数额。
四、退赃悔罪情节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中的实务价值
在网络涉黄直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中,退缴违法所得属于法定考量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但退赃的前提,是先把违法所得数额核查清楚。
如果在数额尚未厘清的阶段仓促退赃,会出现退缴不足或者超额退缴的现实问题。
本案当事人 G 某某,在电子流水完成核对质证之后,按照查实的 17608.72 元违法所得完成退赃,该悔罪事实被法院予以考量。
实务当中不建议家属在尚未完成证据核对的情况下,自行盲目大额退缴。即便超额退缴,也并不必然带来更轻的处理结果,建议在律师完成流水质证,确认合理数额之后,再开展退赃相关工作。
五、家属高频问答|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电子证据相关疑问
Q1:平台导出的后台汇总报表,能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数额?
A:不能直接全盘采信。后台报表属于加工汇总之后的结果。辩护律师需要回溯原始明细,核对统计口径,扣减平台分成,剔除与案件无关的收入,这也是此类案件重要的证据辩护切入点。
Q2:流水统计存在出入,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意见?
A: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提交书面证据质证意见,申请调取电子原始日志,申请对违法所得重新核算;对于无法和网络涉黄直播行为建立对应关系的金额,可以依法提出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违法所得的辩护观点。
风险提示:本文内容基于真实个案办理经验整理,刑事案件判决高度依赖个案证据、案件情节以及司法裁判尺度。个案经历不能等同于其他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的结果承诺。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网络涉黄类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件办理中,侧重电子数据审查、流水核对质证、涉案数额甄别,结合案卷事实挖掘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依据证据与法律提出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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