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04条规定,走私贵重金属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均属于刑法规定的重大经济犯罪,涉案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时,量刑惩处力度极为严厉。司法实务中,行为人同时实施跨境走私、虚假退税的复合型案件,长期存在罪数形态认定混乱、牵连犯适用标准模糊、认罪认罚从宽尺度不统一的审理难点。实务圈层普遍存在惯性裁判思维,认为走私行为与骗税行为存在关联即构成牵连犯、适用择一重罪处罚,该认知极易导致被告人量刑拔高。
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本案系一起特大十六人团伙复合型跨境经济犯罪案件,团伙成员固定、组织架构严密,上下游作案链路完整,历经数年持续稳定实施犯罪,同步叠加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两类重罪,涉案体量、涉案周期及危害后果均达到特别严重标准,是司法机关重点从严打击的跨境经济犯罪类型。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该犯罪团伙形成成熟、产业化的黑色作业链条,为规避海关监管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核查,专门采购高纯度标准黄金作为核心原料,经过简易物理加工后,将黄金构件隐匿封装在高性能导线、音频解码器等民用高科技电子产品内部,彻底改变货物外观形态,以此伪装成普通外贸出口货物。
团伙通过自行设立多家出口公司、搭配关联代理公司的方式,虚构跨境贸易背景,伪造买卖合同、报关资料、物流单据,以普通电子产品品名向海关申报出口,批量将黄金非法走私出境至香港地区。货物抵达境外后,团伙专人负责拆解产品、分离黄金构件,结合实时国际金价走势择机销售变现,同时将拆解后的空白配件、基板等物料通过关联中转公司回流入境,循环用于下一轮伪装生产,形成闭环式持续走私模式。
与此同时,团伙精准利用出口退税“原材料占比”政策规则,通过回流配件高报价格、人为调整黄金与普通配件票据成本配比、虚增产品整体产值等方式,刻意贴合退税资质标准,批量申报国家出口退税,套取大额财政税款。经司法最终核查,全案累计走私黄金3000千克,涉案货值超8亿元,既遂骗取出口退税1.11亿余元,另有千万余元骗税金额因司法查处、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对国家贵金属监管秩序及国家税收利益造成双重重大损失。
本案核心司法争议聚焦于罪数适用规则,实务中普遍存在只要走私、骗税行为存在时空关联即构成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的惯性认知,本案审理突破传统裁判误区,明确两罪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牵连关系、依法适用数罪并罚,并针对庭审被告人辩解行为梯度化认定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实现全案精细化、层级化量刑。
案件难点与辩护策略
案件难点
第一,本案属于双重重罪叠加案件,走私贵重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涉案金额均达特别巨大标准,法定量刑起点高,整体重刑风险显著。
第二,案件存在普遍性法律适用误区,实务中常机械套用涉税司法解释,将时空关联的走私、骗税行为直接认定为牵连犯,一旦该认定成立,游某量刑区间将被固化,从轻空间极小。
第三,本案系十六人大型团伙犯罪,司法机关易采用整体归责思路,笼统评价全案人员罪责,容易忽略底层、辅助参与者的层级差异与行为独立性。
辩护策略
首先,在罪名关联剥离层面,重点审查当事人的全部涉案行为轨迹与岗位内容,坚决帮游某撇清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关联,对游某未实施、未参与、不知情的骗税链条事实坚决不予认可。通过证据固定当事人仅参与境外黄金拆解、辅助物流对接等末端走私辅助工作,全程未参与虚增票据、调整退税配比、申报退税、资金套现等任何骗税环节,从事实层面彻底切断当事人与骗税罪名的绑定关系,成功帮当事人摘掉重罪罪名,仅保留单一走私贵重金属罪,从根源降低量刑基数。
其次,在团伙地位与罪责认定上,全程针对性弱化当事人的团伙作用、压低其层级定位,对公诉机关笼统认定的“全员整体追责、作用相当”的指控逐一质证反驳。通过梳理团伙出资记录、决策流程、利润分配、岗位权限,明确当事人无出资、无策划、无指挥、无利润分成,只是被动执行他人指令的底层辅助人员,坚决不认团伙骨干、关键参与者的加重评价,完整凸显游某从属、次要的从犯地位,剥离其不应承担的团伙整体罪责。
最后,在事实自认与量刑情节把控上,坚持“该认的如实供述、不该认的坚决抗辩”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真实参与的辅助事实,依法如实供述以保留悔罪从宽情节;对于侦查及公诉机关笼统归责、拔高当事人地位、叠加关联罪责的不实指控,全部依法质证抗辩,拒绝被动认罪、超额担责。
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公诉方观点
公诉机关庭审整体指控逻辑采用团伙整体归责模式,未区分各被告人的独立行为边界与层级作用,对被告游某存在拔高评价、超额归责的问题。公诉方结合全案走私黄金、骗取出口退税的整体涉案体量,提交全套报关、退税、资金流水及团伙整体运作证据,主张本案走私与骗税行为相互配合、时空高度关联,应当整体评价犯罪行为、统一追究团伙全部人员刑事责任。同时基于多名被告人庭审提出事实异议,公诉机关整体撤回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对全案人员主张从严惩处,未对游某仅参与部分走私辅助行为、与骗税犯罪无关联的独立事实作出区分认定,整体指控偏向笼统化、整体化追责。
辩护方观点
针对公诉机关笼统归责、拔高当事人地位的指控逻辑,本案严格延续“不该认的坚决不认、精准剥离罪责、区分个体行为边界”的辩护思路,开展针对性分层质证与专项举证。
其一,坚决抗辩罪名关联指控,对当事人参与、知情、配合骗取出口退税的不实关联事实全部不予认可,通过岗位记录、工作内容、参与节点等证据,完整证明当事人仅从事走私末端辅助事务,从未接触退税筹划、票据调整、价格虚增、退税申报等核心环节,从证据层面彻底切断当事人与骗税罪名的绑定,坚决不认可两罪关联的叠加归责。
其二,针对性质证公诉机关“全员作用相当”的整体指控,通过比对团伙出资、决策、指挥、利润分配证据,抗辩当事人无出资、无决策权、无获利权限,不属于团伙核心人员、骨干人员,坚决否定对其加重地位的评价,明确其从属、被动的辅助地位。
其三,在认罪认罚情节把控上,坚持择机自认、合理抗辩的原则,仅对自身实际参与的轻微辅助事实如实供述,对拔高罪责、扩大行为范围的指控依法抗辩,证明当事人仅对边际事实存在争议、未否认核心认罪事实,依法仍可适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法院观点
首先,法院认可本案罪名剥离的质证观点,明确区分全案双重犯罪行为与被告游某个体行为范围,确认游某无任何骗税参与行为、无主观认知,不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罪,仅以单一走私贵重金属罪定罪处罚,杜绝超额罪名归责。
其次,法院采纳本案压低团伙地位、区分主次作用的辩护意见,否定公诉机关全员同等追责的指控,明确当事人在团伙中无主导作用、无核心权限、仅被动参与辅助工作,属于典型次要从犯,不适用骨干、核心人员的加重量刑标准。
最后,法院梯度化认定认罪认罚情节,充分考量当事人抗辩的仅为拔高罪责的争议事实,并非否认核心犯罪事实,依法保留审判阶段从宽处罚空间,结合游某行为范围小、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有限的个体情节,在同层级量刑区间内作出最轻处罚,完全实现个案罪责刑相适应。
判决结果
本案当事人游某属于团伙主要员工层级,最终仅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单独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为同层级涉案人员中最轻判决结果)
案件总结
此类大案的辩护重心不在于推翻客观涉案事实,而在于打破司法惯性、精准把控法律适用边界、精细化拆分团伙共犯罪责。实务中大量同类案件因机械认定牵连关系,导致被告人量刑拔高、罪责失衡。本案能够实现有效从轻,核心在于精准区分时空关联行为与刑法法定牵连行为的差异,同时守住认罪认罚梯度从宽的量刑空间。团伙重罪案件辩护,必须依托法条与判例细化辩护逻辑,剥离当事人超额罪责,才能真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结果。
核心关键词
#走私贵重金属罪 #广州刑事律师 #骗取出口退税罪
#牵连犯司法认定 #数罪并罚辩护 #团伙犯罪从轻处罚
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深耕刑事辩护实务领域,专注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罪、各类跨境走私犯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经济类团伙共同犯罪等疑难复杂重罪案件办理,精通走私与涉税复合型犯罪的罪数认定规则、牵连犯司法适用边界、多层级团伙共犯量刑裁判逻辑。
擅长通过精细化阅卷拆解团伙层级罪责、针对性庭审质证锁定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依托权威判例支撑辩护观点,在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突出的跨境经济重罪案件中,通过法理辩护与司法良性沟通,为当事人剥离超额刑事责任、实现量刑合理降档。
始终秉持务实、精细、落地的辩护理念,聚焦案件核心法律争议与量刑痛点,定制专属辩护方案,同时可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跨境刑事合规、涉税风险防控、涉案危机应对、重罪案件专项辩护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