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药品领域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一直是刑事实务中的争议焦点,尤其医用氧这类兼具工业品与药品双重属性的特殊产品,无证经营的刑事定性极易出现偏差。本案中,当事人一审被判处六年实刑,通过上诉最终成功实现无罪改判。本文将结合办案全过程,梳理案件难点、辩护策略及实务感悟,结合相关法条与实务经验,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切实参考。
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本案涉及的核心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涉案主体为某气体公司及多名被告人,该团伙以公司名义开展医用氧经营活动,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违规经营,被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该团伙核心成员共4人,其中核心人员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某,全面负责公司整体管理、医用氧购销统筹及对外对接工作;其余成员分工明确,除本案当事人郭某外,另有王某、杨某两名成员,其中王某后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医用氧买卖及部分医院货款结算,杨某负责公司日常运营辅助及仓储相关事宜。
本案当事人郭某系该公司股东,持股25%,在团伙中主要负责医用氧的直接购销业务,同时对接自身联系的用氧医院,负责对应货款的结算工作,在团伙经营中承担核心业务执行职责。经核算,该团伙医用氧总经营数额达700万余元,其中徐某经办销售数额150万余元,郭某经办销售数额510万余元,王某经办销售数额35万余元,各成员均按持股比例及业务贡献获取相应获利。
一审法院依据当时有效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认定该气体公司及4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当事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其他相关人员也被判处不同程度的刑期。
本案当事人郭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且定性有误,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遂在二审阶段全力争取无罪改判。
案件难点与辩护策略
案件难点
一是一审判决依据旧司法解释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定罪逻辑看似符合当时法律规定,推翻原有认定存在难度;
二是医用氧兼具工业品与药品双重属性,无证经营的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边界易混淆,需明确区分;
三是涉案经营数额巨大,若按旧司法解释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较重,辩护压力较大;
四是团伙犯罪中,当事人的行为作用与主观故意的认定,需精准甄别,避免不当追责。
辩护策略
首先,重点核查涉案医用氧质量,调取上游供货企业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确认全部产品均为合格产品,无假药、劣药情形,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后果,为辩护奠定事实基础。
其次,紧扣司法解释更新契机,发现二审期间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正式施行,旧司法解释(法释〔2014〕14号)被废止,新解释已将单纯无证经营合格药品的行为排除在非法经营罪评价范围之外。
随后,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详细的辩护意见及相关类案判例,明确提出应适用《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从旧兼有利”原则,认定当事人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同时,结合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梳理其主观认知与行为边界,进一步强化辩护观点,全力争取无罪结果。
此外,还梳理了同类案件的裁判口径,提炼出“合格药品+无证经营=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的核心辩护逻辑,形成辩护思路,提升辩护说服力。
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医用氧药典标准、购销台账、银行流水、经营数额鉴定意见等证据,主张涉案医用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定药品,郭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大规模经营医用氧,数额巨大,依据旧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施行后,无证经营合格药品的行为不应当纳入《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进行法律评价。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本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核心质证意见:
一是涉案医用氧均为合格产品,无质量问题,未造成危害后果,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二是二审期间新司法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已施行,旧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被废止,单纯无证经营合格药品不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本质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违规行为,而非刑事犯罪,一审判决存在定性偏差。
同时,本案提交了新司法解释文本、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类案判例,佐证辩护观点,强化辩护逻辑。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郭某的核心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依据旧司法解释认定郭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并无不当,但二审期间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之规定,应适用新解释。
新司法解释已将单纯无证经营合格药品的行为排除在非法经营罪评价范围之外,郭某的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应认定为犯罪,遂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判决结果
本案当事人郭某被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无罪,其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均被撤销。
案件总结
本案的无罪改判,核心在于精准把握司法解释更新契机,灵活运用“从旧兼有利”原则,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既要深耕案件事实,也要紧跟法律更新动态,及时发现有利的辩护理由,结合实务经验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刑事辩护的关键在于精准定性、依法维权,通过梳理核心辩护逻辑、衔接法条与实务,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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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林智敏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企业合规类刑事案件辩护,尤其擅长处理涉药品、特殊工业品交叉领域的刑事辩护案件,熟悉司法解释变更带来的出罪辩护路径,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轻刑改判案件。
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注重细节梳理与法律适用研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林智敏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拆解复杂案件难点,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在业内获得广泛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