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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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涉案超3000万团伙案,从犯如何成功争取缓刑?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2026-09-21

一、案件前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属于破坏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损害国家财政利益的典型经济重罪。近年来,涉税刑事案件呈现团伙化、链条化、职业化、空壳化的显著特征,多数犯罪团伙通过批量注册空壳企业、虚构交易流水、买卖进销项发票、赚取点位差价的方式实施犯罪,涉案金额动辄千万级别,也是司法机关重点从严打击的经济犯罪类型。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团伙组织者、核心操盘手、长期执业牟利人员、累犯及涉案金额巨大的主犯,坚决从严惩处;但对于参与程度浅、作用次要、主动停止犯罪、全程认罪悔罪的从犯、轻微参与者,适用差异化量刑标准,即便在千万级大额虚开案件中,依然存在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空间。

二、基本案情(已全面脱敏)

本次分享案例为典型的团伙链条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笔者已对案件信息全面脱敏,隐去办案单位、当事人隐私等涉密信息。本案全程无真实货物交易、无实质业务往来,全部犯罪行为均依托空壳公司虚构经营场景,以发票点位差非法牟利,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的职业化涉税犯罪模式。


该犯罪团伙架构完整、分工细化,形成闭环式虚开犯罪链条:由核心人员注册空壳纺织品企业作为犯罪工具,低价采购上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进项抵扣,伪造虚假税务账目;再通过多名居间人员对接下游受票企业,在无真实交易的前提下大肆虚开销项发票,按照固定点位收取开票费用,实现团伙整体获利。


本案涉案团伙共计四人,内部层级分明、权责清晰,各成员的参与环节、履职作用、涉案金额及违法所得差距极大,具体分工如下:

1. 金某:系本案首要主犯、核心操盘人,全程统筹、主导整起虚开犯罪活动,包揽空壳公司注册、税务备案、财务对接、客户拓展、资金结算、利润分配等全部核心工作,全程参与犯罪全流程,是本案犯意发起、组织策划、落地实施的核心主体。

2. 魏某、徐某:系团伙专属居间介绍人员,不参与空壳公司出资、注册及日常运营,仅负责对接下游企业开票需求、传递发票信息、撮合虚开业务,以赚取介绍点位费牟利,是团伙虚开业务落地的关键中间环节。

3. 本案当事人冯某:属于团伙初期轻微参与者,参与层级低、介入周期短、主观恶性极小。冯某仅在犯罪筹备的初始阶段,少量参与前期商议及小额出资,从未参与公司运营、客户对接、发票开具、资金结算等核心犯罪环节。在团伙尚未开展大规模虚开业务、未造成重大税收损失前,冯某主动退出团伙,彻底终止所有犯罪参与行为,属于典型的中途止损、主动脱离犯罪的次要参与者,未介入后续全部大额虚开犯罪活动。


经司法机关查实,本案属于千万级重大虚开案件,全案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8份,价税合计金额3120万余元,涉案税额共计452万余元,团伙整体非法获利32万余元。各成员涉案情况差异显著:主犯金某占有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居间人魏某涉案税额396万余元,是本案核心业务介绍人,获利最多;徐某参与两笔虚开业务,涉案税额103万余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当事人冯某涉案税额97.8万余元,因中途主动退出,仅分得违法所得1.3万余元,无后续持续参与、持续牟利行为。

案发后,冯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工作,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预缴全部罚金,具备完整、诚恳的悔罪表现。


三、案件办理难点

本案当事人涉案税额近98万元,已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50万元“数额巨大”量刑标准,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辩护难度极高,主要存在三大核心难点:

第一,量刑基准严苛,缓刑适用门槛高。司法实践中,虚开税额达到巨大标准的案件,法院普遍以实刑判决为主,常规从轻情节难以突破实刑裁判惯例,天然存在缓刑适用壁垒。

第二,共犯整体评价风险大。多人团伙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初期通常以团伙整体危害结果评价全部参与者,容易笼统认定各共犯作用相当,忽视各成员的参与时长、介入环节、退出节点及主观恶性差异,导致轻微参与者被拔高量刑评价。

第三,重罪从宽认定标准严格。针对税额巨大的涉税重罪案件,司法机关对自首、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采信更为审慎,仅依靠常规从轻情节,无法实现量刑降档和缓刑适用,辩护突破难度极大。

四、庭审质证核心与法院裁判观点

结合本案案情与控辩争议,本次庭审核心聚焦三大关键法律问题:一是团伙共犯内部能否依据实际参与情况差异化认定地位作用;二是行为人中途主动退团、终止犯罪是否属于核心从轻量刑情节;三是涉案税额达巨大标准的次要参与者,是否具备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一)公诉机关质证意见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完整证据链,包含涉案公司工商档案、税务备案资料、虚开发票明细、税款抵扣记录、资金流水凭证、各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足以证实本案系无真实交易、无实质业务的团伙式虚开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方认为,本案涉案税额巨大、团伙作案隐蔽性强,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法应从严惩处。同时,办案初期对团伙整体行为作一体化评价,未细化区分各成员参与差异,认为冯某参与前期共谋且实际获利,涉案税额已达巨大标准,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量刑,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


(二)辩护方质证与举证意见

本案辩护律师对案件定罪事实及定罪证据无异议,仅针对量刑情节、个人罪责、共犯责任划分开展精准辩护与专项举证:

首先,结合卷宗时间线、涉案行为记录及当事人供述,明确冯某仅参与犯罪前期筹备,在团伙大规模虚开业务落地前已主动彻底退团,未参与后续开票、结算、客户运营等核心犯罪环节,参与程度极浅、在案作用次要,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其他同案人员。

其次,当庭提交自首证明、全额退赃凭证、罚金预缴单据、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系列证据,完整佐证当事人具备多重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同时,通过类案检索提交参考判例,主张涉税团伙犯罪必须严格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参与时间短、主动止损退团、未持续牟利、全额悔罪退赃的轻微参与者,即便涉案税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亦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请求法院细化共犯层级,作出差异化量刑判决。


(三)法院最终裁判观点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庭审控辩意见及类案裁判规则,全部采纳辩护方核心辩护观点,对团伙成员罪责进行精细化、层级化、差异化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虽存在初期参与筹备、小额出资的行为,但在犯罪关键阶段主动退出、终止涉案,未参与后续大规模虚开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远低于全程操盘、持续作案、大额牟利的其他同案被告人。

同时,法院依法确认冯某自首、全额退赃、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合法有效,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认定对其适用缓刑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无再犯罪风险,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最终突破大额虚开案件实刑裁判惯例,对冯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最终判决结果

综合当事人冯某在案的次要作用、主动终止犯罪、自首、全额退赃退赔、预缴罚金、认罪认罚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对其降档量刑,作出最终判决:

被告人冯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本案当事人成功争取缓刑,无需执行监禁刑罚。

六、案件复盘与辩护总结

本案是千万级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轻微参与者实现“税额巨大、成功缓刑”的典型优质判例,对同类涉税犯罪案件辩护具备极强的参考价值。

通过本案可以明确:虚开税额达到巨大标准,并非必然判处实刑。法院量刑及缓刑适用的核心考量四大要素:一是行为人在团伙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二是参与犯罪的时长、介入环节及退出节点;三是是否具备完整的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情节;四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

针对团伙型涉税重罪案件,辩护核心不在于否定定罪,而在于剥离团伙整体责任、细化个人罪责、区分共犯层级、挖掘个案从轻细节。对于中途主动止损、参与程度浅、全程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的轻微参与者,即便涉案金额、税额达到重罪标准,依然具备充足的降档量刑、适用缓刑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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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律师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多年,深耕涉税犯罪、金融经济犯罪、团伙类复杂刑事案件领域,主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税款、职务犯罪、经济类团伙犯罪等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庭审实操经验和司法实务沟通经验。

林智敏律师始终坚持精细化、个案化辩护理念,摒弃模板化辩护思路,擅长深挖案件细节、精准区分共犯责任、锁定法定从宽情节、依托最新类案裁判规则,为当事人争取降档量刑、从轻减轻处罚、缓刑、无罪等最优辩护效果。

执业至今,成功办理多起千万级、数百万级重大虚开涉税案件,多次实现数额巨大虚开案件实刑改缓刑、大幅减刑、量刑降档的优质结果,积累了大量可落地、可复制的涉税犯罪辩护实务经验,在涉税刑事、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拥有扎实的专业积淀与良好的行业口碑。

林智敏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人的法律服务专业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18110683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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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181106833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