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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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刑辩实务|团伙虚开340余万增值税发票,缓刑考验期漏罪仍成功取保缓刑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2026-09-21

一、案件概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高发经济类刑事犯罪,始终属于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涉税违法范畴。在市场经济运营过程中,不少市场主体为降低税务成本、补齐账面财务凭证,催生了大量团伙化、产业化的虚开发票行为。此类犯罪模式严重破坏国家增值税抵扣体系,扰乱正常财税管理秩序,具备较强的社会危害性。

二、基本案情(已全面脱敏)

本文已对案件信息进行脱敏处理,隐去办案机关、涉案人员隐私等全部涉密信息。本案系典型的团伙化、公司化运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核心犯罪事实为:涉案人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无实质性业务往来的前提下,虚构商业交易场景,对外大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牟利,直接侵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该犯罪团伙运作模式成熟、流程体系完善,依托多家空壳公司专门开展虚开发票业务,全程无真实货物流转、无合法业务支撑,通过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收取固定开票服务费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

本案共计四名涉案人员,团伙内部层级分明、权责清晰,明确划分为核心主犯与底层居间从犯两大层级。其中柯某为团伙首要主犯,系四家涉案开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全盘掌控虚开犯罪完整链条,负责统筹团伙运营、核定开票额度、对接上下游资源、管控全部涉案资金及非法获利,是本案犯罪行为的发起者、决策者与主要获益者,对全案起到决定性主导作用。

本案当事人盛某及舒某、骆某三人均为团伙底层辅助人员,未持有、管控任何涉案开票公司,不具备开票审批、业务决策权限。三人仅负责对接下游受票企业、传递开票需求、撮合虚开交易,未参与团伙核心运营、资金管控及利润分配核心环节,在整体犯罪链条中仅起到次要、辅助的牵线搭桥作用,参与程度浅、犯罪地位低微。


经司法机关依法核查,该团伙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2份,涉案总税额高达346.22万元,已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各涉案人员犯罪数额、非法获利差异显著,罪责划分清晰:

1. 当事人盛某:参与介绍虚开发票39份,涉案税额53.28万元(数额较大),个人非法获利仅3200元;

2. 同案舒某:涉案税额与盛某相近,个人非法获利1200元;

3. 同案骆某:涉案税额16.84万元,个人非法获利5300元;

4. 主犯柯某:主导全部犯罪活动,累计非法获利二十余万元,是本案核心获利主体。

本案存在极为不利的法定从重情节:当事人盛某此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缓刑,本次涉案犯罪属于其缓刑考验期内被查实的同种漏罪,依法应当撤销原缓刑、数罪并罚,相较于普通涉税案件,收监实刑风险极高。

三、案件核心辩护难点

结合本案事实与司法实践规则,案件辩护存在三大核心难点,也是本案改判缓刑的关键突破点:

第一,存在法定从严处罚情节。当事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同种漏罪,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普遍秉持从严裁判原则,绝大多数同类案件会直接撤销缓刑、判处实刑,本案适用缓刑的基础条件极差,辩护容错率极低。

第二,案件证据闭环完整、定性无争议。本案属于全链条团伙涉税犯罪,涉案人员多、开票数量大、资金流水清晰、供述与书证相互印证,证据链完整扎实,无罪辩护、改变罪名定性的辩护空间完全不存在

第三,量刑基数高、叠加从重规则。涉案税额已达到法定量刑升格标准,基准刑期本身偏高,再叠加数罪并罚、缓刑漏罪从重处罚规则,当事人被判处实刑的概率极大,辩护难度极高。

四、控辩双方质证要点与法院裁判逻辑

(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涉案发票复印件、认证抵扣明细、银行交易流水、涉案人员供述、归案经过等全套核心证据,完整证实盛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53万余元的全部犯罪事实。

控方重点提出:盛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隐瞒同种犯罪事实,属于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法应当撤销此前缓刑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并建议法院对其酌情从重惩处,不予适用缓刑。


(二)辩护方核心辩护观点

辩护律师对本案罪名定性、基础犯罪事实无异议,摒弃无效的无罪辩护思路,聚焦量刑从轻、保留缓刑执行核心目标,精准提出辩护意见:

1. 当事人系典型从犯,罪责显著轻微。盛某未参与涉案公司经营管理、无业务决策权、未掌控涉案资金,仅从事简单居间撮合工作,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2. 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彻底。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全额退赃退赔、预缴全部罚金,悔罪行为完备,主观恶性极低;

3. 漏罪无主观隐瞒恶意,人身危险性低。本案漏罪并非当事人刻意隐瞒、规避侦查所致,其无再犯罪风险,对社会及社区无不良影响,完全符合社区矫正法定条件,结合同类生效判例,数罪并罚后依然具备适用缓刑的司法空间。


(三)法院审理认定

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面核查全案证据后认定,盛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

法庭依法采纳公诉机关关于撤销原缓刑、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同时全部采信辩护方核心从轻辩护情节,依法认定盛某具备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再犯罪危险、适配社区矫正条件,最终作出宽缓裁判。

五、最终判决结果

盛某因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结合其缓刑考验期内存在同种漏罪的法定情形,司法机关依法撤销前罪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后,最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当事人成功保住缓刑结果,无需收监服刑,实现案件最优辩护效果。

六、案件辩护总结与实务启示

本案是涉税刑辩中缓刑考验期同种漏罪、数罪并罚后成功保留缓刑的典型精品案例,打破了司法实践中“漏罪必收监”的惯性裁判思维。

实务中,法院对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同种漏罪的案件,普遍采取从严处理原则,绝大多数案件直接撤销缓刑、执行实刑。但本案充分印证:在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若当事人具备从犯地位、非法获利微薄、全额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四大核心从轻情节,可有效抵消漏罪的从重处罚影响,争取宽缓量刑结果。

同时本案也为涉税刑事辩护提供重要实务指引:针对证据确凿、定性无争议的团伙虚开犯罪,无需盲目追求无罪辩护,精准挖掘当事人从犯属性、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量刑细节,完整固定从轻证据、活用类案裁判规则,是实现轻判、缓刑结果的核心关键,也是涉税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所在。

七、核心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税刑事辩护 #虚开发票缓刑辩护

#从犯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退赃 #缓刑漏罪数罪并罚

#广东涉税犯罪辩护

八、律师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专注于虚开发票犯罪、各类涉税刑事案件、商事经济犯罪的实务办理。

林律师拥有大量团伙化虚开发票、大额涉税犯罪、缓刑漏罪并罚、数罪并罚争取缓刑的实战经验,精准把握本地涉税案件裁判尺度与量刑标准。擅长从当事人犯罪地位、涉案作用、主观恶性、悔罪情节等维度,深度挖掘从轻、减轻辩护空间,多次成功为涉案当事人争取缓刑、轻判、从宽处理的优质裁判结果。

执业以来,专注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虚开、税务稽查衍生刑事案件、非法抵扣税款等各类涉税纠纷,深谙公检法办案逻辑与裁判倾向,可精准预判案件风险、突破辩护难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落地的刑事辩护服务,办案专业度与服务效果广受当事人及行业认可。

林智敏律师,中共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管理一支 15 至 20 人的法律服务专业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18110683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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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181106833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