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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实务案例】林智敏律师:普洱茶商标侵权案——侵权方成功减损245万赔偿并免除登报道歉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次举报

一、引言

商标侵权纠纷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据较大比重,尤其在涉及知名品牌和收藏类商品时,权利人往往同时主张高额经济赔偿与商誉追责。这类案件的难点在于侵权认定标准、损失计算方式以及责任承担范围的争议空间较大,既需要扎实的事实梳理,也考验代理律师对法律适用边界的精准把握。本案即是一起普洱茶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件,集中呈现了此类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焦点,对同类案件的代理策略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二、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

原告系知名普洱茶品牌"某昌号"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商品,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曾获评省级著名商标,在普洱茶消费及收藏领域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行业认可度,品牌产品拥有稳定的消费群体和良好的市场口碑。

原告在市场巡查及品牌维权过程中,发现某短视频平台账号存在直播销售标注"某昌号"商标标识的普洱茶产品的行为。为固定侵权证据,原告委托相关人员以消费者身份在直播间下单购买涉案茶品,经权利人专业鉴别,确认所购产品均为仿冒"某昌号"商标的侵权产品。原告随即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查实后对三位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但原告认为行政处罚不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遂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本案三位被告分别为:

·某供货公司(第一被告):作为上游供货方,未建立严格的货源审核机制,从案外多个第三方主体购入涉案仿冒"某昌号"商标的普洱茶饼,在未核实货源合法授权资质的情况下,将大批量侵权茶品销售给某销售公司,系侵权产品的主要供货源头。

·某销售公司(第二被告):作为中游销售主体,在与某供货公司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明知或应知涉案茶品可能涉及商标侵权,仍与其达成采购协议,购入侵权茶品用于对外销售,搭建了侵权产品的流通渠道。

·某直播店铺(第三被告):作为下游销售终端,系涉案直播账号的登记主体,其经营者与某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该被告不仅亲自参与直播带货,在直播间宣传推广涉案侵权茶品、引导消费者下单,还负责对接订单确认和发货协调等事宜。涉案侵权茶品均从某供货公司仓库直接对外发出,由此形成了"供货—销售—直播推广"的完整侵权链条。

此前,行政机关已针对三位被告的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以相应罚款,三位被告已足额缴纳全部罚款,履行完毕行政层面的处罚义务。但原告仍就民事侵权责任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赔偿及商誉追责。

三、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四项诉讼请求:

1. 判令三位被告及相关责任主体立即停止侵犯"某昌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宣传及展示含有该商标标识的侵权茶叶产品;

2. 判令三位被告在"当地知名报业"和《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确认;

3. 判令三位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律师费10万元、侵权产品购买费5000元,合计260.5万元;

4. 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主张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为侵权产品市场高价乘以数量再叠加行业利润率,同时申请适用惩罚性赔偿。

四、被告抗辩意见与法院认定

(一)被告抗辩意见

针对原告的四项诉讼请求,被告结合案件事实、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抗辩意见:

1. 关于停止侵权诉求

被告已提交行政机关出具的侵权商品没收决定书、平台商品链接下架截图等证据,证明涉案侵权商品已被全部没收,三被告自2025年2月前起已彻底终止销售、宣传等相关行为,客观上已不具备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条件,无需再判决停止侵权。

2. 关于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诉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权本质上属于财产性权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适用于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人格权益因涉案侵权行为受损,且行政机关已对三位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得到有效遏制,该项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3. 关于赔偿数额诉求

被告提交侵权产品实际销售记录、采购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反驳原告以拍卖平台老茶成交价作为损失计算依据的合理性,指出拍卖价格受产品品相、市场炒作、藏品稀缺性等多重因素影响,具有极强偶然性,不能作为本案损失核算的标准。同时,三位被告侵权持续时间仅约1个月,实际经营额仅5万元,主观恶性较小,且已足额缴纳行政罚款,已承担相应惩戒责任,请求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大幅酌减赔偿金额。

4. 关于责任承担

被告提交某直播店铺(第三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协议等证据,证明其仅为涉案直播店铺的登记主体,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与利润分配;同时提交采购相关凭证,证明三位被告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便法院不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也应结合上述情节减轻三位当事人的责任。

从办案实务角度看,此类案件中面对原告的高额赔偿主张,代理重点应放在拆解其损失计算逻辑的不合理性上,同时提交已受行政处罚、侵权情节轻微等证据,为法院酌减赔偿提供支撑;针对登报道歉诉求,则需紧扣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明确责任适用边界,避免被告商誉受损。

(二)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被诉侵权茶叶与原告"某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已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法院逐一审查并作出如下认定:

1. 关于停止侵权诉求

法院采信被告提交的行政没收决定书、平台下架截图等证据,认定涉案侵权商品已被全部没收,销售行为已实际终止,无继续侵权的可能性,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关于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诉求

法院认为,商标权以财产权益保护为核心,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人格权益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贬损,且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已得到遏制,被告该项抗辩理由成立,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求。

3. 关于赔偿数额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拍卖平台交易记录属于个别交易,受多种因素影响具有偶然性,不能直接作为损失计算依据。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持续时间、三位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已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酌定三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相较原告诉求的260.5万元,减损近245万元,充分认可被告方提出的观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4. 关于责任主体认定

法院认为,某供货公司、某销售公司、某直播店铺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销售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关于某直播店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充分证据支撑,不予采纳,但该认定不影响整体赔偿数额的酌定结果。

从办案实务角度而言,法院在裁量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量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已受处罚等多重因素,三位被告提交的实际经营额、侵权时长等证据,为法院大幅酌减赔偿提供了关键支撑;同时,紧扣商标权属性的抗辩,也有效规避了被告的商誉损失。

五、判决结果

1. 三位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某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

2. 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普洱茶商标侵权纠纷,被告方通过精准聚焦核心诉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与办案实务经验,为当事人实现了关键权益保障。

一方面,成功将原告主张的260.5万元赔偿降至15万元,直接为当事人减损近245万元,大幅减轻了经济赔付压力;另一方面,彻底驳回原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避免了当事人在主流媒体上的商誉二次损害,守住了商业信誉底线。

复盘全案,核心成效源于对原告损失计算逻辑的精准反驳,以及对商标权属性、侵权情节的充分论证,同时理性取舍抗辩方向,聚焦酌定减责要点,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结合本案来看,代理此类商标侵权被告案件,需重点把握两点:一是针对高额赔偿诉求,务必拆解原告损失计算依据的不合理性,提交实际侵权情节、已受处罚等证据,引导法院合理酌减赔偿;二是针对登报道歉诉求,紧扣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明确责任适用边界,最大限度维护被告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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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林智敏律师团队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纠纷处理,尤其擅长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的被告端抗辩,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精准的案件研判能力。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涉案金额较高、争议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善于从案件细节中挖掘抗辩要点,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权益,有效降低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商誉风险。

林智敏律师始终秉持专业、严谨、高效的执业理念,注重案件细节把控与法律逻辑梳理,深耕知识产权维权领域,熟悉各类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判思路与抗辩技巧,致力于为各类商事主体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合规与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在行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丰富的成功案例,尤其擅长处理涉知名品牌、收藏类商品的商标侵权纠纷,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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