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09:00-18:00
林智敏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从业八年,管理15-20人专业团队,办理案件3000+,专注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企业纠纷、股权纠纷,团队办案,祝您维权。
13570946906
咨询时间:09:00-18:00 服务地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林智敏律师:安装公司负责人为抵扣账款向开票中介购买发票,如何做缓刑辩护?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一、引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妨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典型经济犯罪,在建筑、工程、商贸等行业案发率极高。实务中,大量中小建筑企业因上游供应商无法提供合规进项发票,存在账面成本缺失、结算受阻的经营困境,进而出现违规买票、平账抵扣的行为,极易触碰刑事红线。

当前司法审判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再单纯以票面金额机械定罪量刑,而是重点审查当事人主观是否具有骗税故意、客观是否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对于无个人牟利、主动补税止损、主观恶性较小的企业经营者,司法机关普遍予以从宽处理,这也为此类案件的缓刑辩护提供了关键裁判空间。

二、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本案涉案罪名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类经济犯罪,是建筑安装领域最为常见的涉税刑事案件之一。本案当事人吕某,系本地建筑安装企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全权负责该分公司的项目运营、财务核算、工程款结算、发票管理等全部核心经营工作,本案涉案行为均由其个人决策、独立实施,系唯一责任主体。

该分公司核心经营业务为土建施工、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等工程类项目。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项目合作的上游建材供应商多为个体散户、小规模经营主体,长期无法开具合规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导致企业账面施工成本无法正常核销抵扣,形成持续性的财务缺口,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回款结算与企业正常经营运转。为补齐账面成本、完成工程财务核销、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吕某在明知自身与开票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无实质购销业务、不具备合法开票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网络渠道联系外部开票中介,约定以票面金额6%的手续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企业账目平账与税款抵扣。

吕某通过中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经查,发票载明的销售企业与涉案分公司之间,不存在货物交付、资金流转、合作合同等任何真实业务链条,属于典型的无真实交易虚开行为。涉案发票价税合计125.38万余元,可抵扣增值税税款18.53万元,全部发票均已完成税务认证抵扣。经司法核查确认,吕某实施本次虚开行为无任何个人非法获利,未套现税款、未侵占国家税收款项,涉案发票仅用于弥补企业工程成本缺口、完成经营结算,全部资金均用于公司正常经营。

本案因税务稽查线索移送被依法立案侦查。办案机关掌握完整涉案线索后,以电话传唤方式通知吕某到案接受调查,吕某全程积极配合侦查工作,无逃避、抗拒调查的情形,侦查阶段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发后,吕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第一时间主动全额补缴全部涉案税款,彻底挽回国家税收损失,未造成实质性税收危害后果。同时,吕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案件全程自愿认罪悔罪,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案件难点

第一,自首认定存在实质性障碍,司法实务通例明确:办案机关已经掌握完整犯罪线索后,仅以电话传唤方式通知当事人到案的,不满足“自动投案”的法定要件,自首情节无法成立,仅能争取坦白从轻处罚。

第二,案件定性无辩护空间,本案涉案税额远超刑事立案标准,且发票已完成认证抵扣,犯罪既遂状态已然形成,无罪辩护、定性辩护均无事实与法律支撑,辩护工作仅能聚焦量刑层面,全力争取从轻处罚及缓刑适用。

四、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一)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当庭提交全套书证、涉案中介证人证言、当事人供述等在案证据,完整证实吕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无实质业务往来的前提下,通过中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开票手续费、完成税款认证抵扣的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方质证认为,本案证据链条完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结合涉案税额及犯罪既遂状态,公诉方建议法院在法定量刑区间内依法裁量,未出具明确的缓刑量刑建议。

(二)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辩护方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不持异议,全部质证与举证工作聚焦量刑从轻、适用缓刑两大核心目标展开。

质证阶段,重点向法庭阐明本案核心从轻事实:当事人系企业经营自救行为,主观上无恶意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仅为弥补经营账目缺口;无任何个人非法获利,且已全额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收实际流失,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案件无任何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同时,当庭提交税款补缴凭证、无前科证明、认罪悔罪材料、企业经营说明等佐证证据,完整印证当事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意愿强烈,完全符合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三)法院观点

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及审理查明,吕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的自首认定问题,法院结合案件线索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认定办案机关在传唤前已掌握涉案犯罪事实,当事人电话通知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依法不予认定自首,但对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依法予以确认。

同时,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方的量刑辩护意见,综合考量当事人坦白认罪、全额补缴税款、系初犯偶犯、无违法前科、社会危害性小、无再犯罪危险等全部从轻情节,认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五、判决结果

当事人吕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六、案件总结

本案是建筑安装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典型实务样本,直观体现了涉税犯罪“定性刚性、量刑柔性”的司法特点。实务中,电话传唤到案的自首认定标准极为严苛,盲目争取自首情节属于无效辩护。最终成功适用缓刑,核心依托于完整的补救措施与扎实的从轻情节体系。涉税刑事辩护无需执着于定性突破,精准贴合司法尺度、聚焦量刑关键点、夯实有利情节,是此类案件争取最优结果的核心路径。

七、核心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税刑事辩护 # 建筑企业涉税风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缓刑辩护 #广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八、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涉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深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金融诈骗类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流程办案实务经验,擅长精准拆解涉税案件争议焦点、突破量刑困境,成功帮助多名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大幅减刑结果。

执业过程中,林智敏律师始终秉持精细化辩护理念,摒弃无效辩护思路,结合司法裁判尺度与案件证据细节,针对性制定专属辩护方案,尤其擅长处理建筑、商贸、科技类企业涉税合规与刑事危机化解,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及涉税案件裁判规则,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利弊,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助力企业及个人化解刑事法律风险,积累了大量可落地、可复制的成功办案经验与合规解决方案。

林智敏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8
  •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8年
    • 13570946906
    •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988分 (优于77.6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0篇 (优于99.89%的律师)

    版权所有:林智敏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690 昨日访问量:59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