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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案例】林智敏律师:商场租赁被刑事追责,如何借助主客观相统一规则推翻原本的定罪逻辑?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8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司法实务中,合同诈骗罪是民刑交叉领域最容易引发定性争议的经济犯罪之一。一个常见裁判误区是“客观归罪”——只要行为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等情节,办案机关便倾向于直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将民事履约瑕疵上升为刑事犯罪,模糊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根本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还要求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者缺一则不构成本罪。

本案涉案金额23万元,已达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追诉门槛。当事人此前历经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有罪,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时,纠错的难度和阻力不言而喻。

案情回放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身份信息。)

当事人赵某系正规商事企业法定代表人,日常经营合法合规,无任何前科劣迹,个人及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当地政府为盘活低效闲置商业资产,对某经营不善的商场资产组织公开招标转让,面向社会招募合格投资主体。赵某旗下企业积极参与竞标,最终以458万元成功中标,并依法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正式取得该商场整体资产的受让资格及后续运营权利。

协议签订后,赵某积极履约,分期支付转让款项,累计付款近119万元,展现了清晰的履约意愿和实际的履约行为。但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因资产移交衔接不畅,各方对商场现有租户的租金收取权限产生争议,未能及时达成统一书面决议。

彼时,商场职工协调小组已向全体入驻租户公示了赵某的资产受让身份,明确后续租金由赵某一方统一收取,并出具了相应的租金收取委托书。为尽快回笼经营资金、补充流转款项,以继续履行高额资产转让合同,赵某出具了不实的租金结清凭证,据此收取了两名商户剩余租金合计23万余元。

该行为后被举报并认定为涉嫌刑事犯罪。经一审、二审,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但赵某始终不认罪,坚持申诉,最终进入再审程序,全力争取无罪纠错。

争议焦点与再审辩护策略  

案件核心难点:  

第一,赵某客观上确存在伪造收条、虚构全款结清事实的行为,外观上与合同诈骗的行为模式相符,原审据此定罪,再审纠错难度极大。  

第二,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客观、轻主观”的倾向,容易将履约手段瑕疵直接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件的辩护意见常被弱化甚至忽略。  

第三,案件时间跨度较长,原始公示记录、沟通凭证等有利证据留存不全,客观证据的固定和梳理面临较大挑战。  

第四,本案涉及资产转让与房屋租赁两层法律关系叠加,民事与刑事边界模糊,原审未作清晰区分,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

对应辩护策略:

首先,全面审阅全案卷宗,逐份梳理证据材料,剥离原审单一刑事视角下的片面逻辑,厘清《资产转让协议》与《房屋租赁协议》各自的法律关系,还原案件前置的合法民事履约基础。  

其次,系统梳理案件时间线,固定赵某中标受让、主动付款、配合交接等完整的履约事实,排除逃匿、挥霍、转移资产、拒不履约等可用于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再次,重点搜集整理付款凭证、租户公示对接记录、协调小组授权材料等客观证据,论证赵某行为的商业逻辑起点,证明伪造凭证系推进履约进程中的手段瑕疵,而非诈骗故意支配下的不法行为。同时,检索各地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同类再审改判案例,对标类案裁判尺度,为民刑区分提供充分法理支撑。  

最后,结合刑法条文、实务裁判规则与在案证据,撰写再审申请书及专业辩护词,向合议庭完整阐述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核心理由,着力推翻原审“客观归罪”的裁判逻辑。

庭审质证与裁判观点  

公诉方指控逻辑:  

原审公诉机关主要围绕赵某的客观瑕疵行为构建证据体系,提交了伪造收条、租金转账流水、当事人供述、报案材料等证据,主张赵某在租赁合同履行阶段,以虚构事实、伪造凭证的方式骗取租户租金23万元,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应依法定罪处罚。

但结合刑法条文及经济犯罪裁判实务来看,控方举证体系存在明显缺陷:其仅聚焦外在欺诈行为,未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完成举证义务,亦未充分考量案件前置合法交易背景、当事人持续履约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遭受实际损失等关键事实,举证范围较为片面,难以达到刑事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辩方质证与举证:  

辩方结合精细化辩护方法,开展针对性质证与举证:  

其一,穿透案件基础法律关系,提交合法中标文件、资产转让协议、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赵某具备合法受让资产及收取租金的权利外观,交易基础真实合法,并非凭空捏造的诈骗行为。  

其二,反向证明主观目的,以百万级履约付款记录、长期对接履职事实,论证赵某始终具有履约意愿,伪造收条的行为动机在于筹措资金以继续履行大额资产转让合同,而非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其三,实质审查法益损害后果,提交租户实际占有使用商铺的事实证据,证实本案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未侵害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法益。  

其四,结合实务裁判规则质证,强调单纯履约过程中的手段瑕疵、程序瑕疵,不能等同于刑事诈骗的非法占有故意,不应以刑事犯罪追究责任。

再审法院裁判观点:  

再审法院严格恪守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参照经济犯罪审判实务尺度,全面采纳了辩方质证意见与辩护观点。法院明确指出,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关键界限,不得仅凭履约中的虚假、瑕疵行为直接推定刑事犯罪。

综合全案事实,赵某存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持续的履约行为与履约意愿,涉案行为属于履约过程中的手段瑕疵,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且未造成相对方财产损失。原审判决未全面审查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客观归罪和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据此依法撤销原一审、二审全部有罪裁判。

再审判决结果  

法院经再审审理,撤销原一审、二审有罪判决,改判赵某无罪。

案件总结

本案能在历经多年申诉、两次有罪判决的不利局面下实现翻盘,核心在于系统化的辩护方法与精细化的证据梳理,精准击破“客观归罪”的裁判误区。民刑交叉经济案件的辩护关键,不在于对抗客观行为瑕疵本身,而在于依托法条和实务规则,穿透行为表象还原主观意图。许多生效有罪判决的根源,往往在于机械适用法律、片面采信客观行为。

关键词  

#合同诈骗罪  #再审改判无罪  #非法占有目的

#民刑交叉纠纷  #经济犯罪辩护  #履约瑕疵无罪辩护

作者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经济犯罪、民刑交叉类刑事案件辩护,擅长处理合同诈骗罪、商事诈骗、经济纠纷衍生刑事犯罪等疑难案件,尤其在再审纠错、案件申诉、证据瑕疵类案件的精准突破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

熟谙《刑法》及经济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标准把握精准,能够清晰辨析民事履约瑕疵与刑事诈骗的法律边界。执业中摒弃通用化、模板化辩护思路,倡导“法条依托+实务对标+独家方法论”的精细化辩护模式,善于分层梳理复杂商事法律关系、挖掘证据漏洞、纠正机械司法与客观归罪问题,已成功办理多起再审改判、发回重审、撤销有罪判决的疑难经济案件。

始终坚持以案件事实为核心、以法律适用为支撑,针对每一起案件的细节差异定制专属辩护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合法权益,在商事经济犯罪辩护及再审纠错领域树立了扎实的实务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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