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面向境外人员实施的虚拟币类电信诈骗,当批量发送的诈骗信息数量达到司法解释规定标准十倍以上时,就会触发《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法定量刑起点直接升至十年以上,常规辩护空间被大幅压缩。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当事人需要对全团伙超百万条诈骗信息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当事人从一开始就面临极高的量刑压力。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文已完成全流程脱敏处理,所有办案机关名称、涉案人员具体身份信息均已隐去。
该诈骗团伙于2024年上半年在国内搭建线下作案窝点,采用分层运营架构,前端设置引流打粉小组,后端拆分四组精聊业务团队,全程依托境外社交软件与专属客服管理系统,批量向境外用户推送诱导性聊天内容。团伙成员统一伪装成事业有成的女性商人,套用标准化话术逐步获取对方信任,最终引导被害人跳转至仿冒的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完成充值。
本案当事人高某受亲属邀约加入团伙,岗位为全团伙共用的平台客服,日常核心工作是维护诈骗后台基础功能、统计核算各业务组的运营数据、核对各组的平台返利与业绩抽成,同时协助管理其中一支后端精聊小组。办案机关通过电子数据审计最终确认,团伙运营期间累计向外发送诈骗信息超百万条,拨打引流类电话十余万次。
全案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关始终未查实任何一名被害人的实际充值记录,也没有调取到平台资金结算的既遂流水,无法确认团伙实际骗取到账的涉案金额。案件爆发后,团伙多名成员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高某在同案主谋的规劝下主动投案,到案后始终完整、稳定地供述自己的全部参与行为,未出现反复翻供的情况。
经最终核算,高某全程参与团伙运营数月,个人累计违法所得仅两万五千余元。高某此前无任何刑事、行政违法前科,属于初次涉案,全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文书,家属也主动配合筹备资金,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公诉机关最终以诈骗罪对高某提起公诉,认定涉案信息数量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升格标准,已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时认定高某属于团伙主犯,需要对全部涉案数据承担刑事责任。
二、案件核心难点与辩护布局
案件核心难点
团伙累计发送诈骗信息超百万条,已经达到司法解释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认定标准的十倍,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基准量刑区间直接落在十年以上,量刑基数极高,常规从轻情节很难直接抵消该升格评价。
高某的岗位覆盖全团伙客服运维、统一业绩核算、协助管理业务小组等内容,控方直接将其定性为主犯,现有卷宗中没有直接能支撑从犯认定的明确证据,常规从犯辩护思路几乎走不通。
控方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数据审核报告作为核心定罪量刑证据,该报告的统计口径存在明显扩大化风险,针对这类非司法鉴定类证据的质证抗辩难度远高于常规书证。
面向境外人员开展的虚拟币电信诈骗属于当前司法重点规制的案件类型,常规的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很难直接抵消涉案规模带来的从重评价。
针对性辩护策略
第一,完整梳理高某的入职时间、具体岗位职责、是否参与窝点资金出资、实际获利数额、主动投案的完整过程,固定其被规劝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的关键事实,同步稳定当事人的供述思路,提前规避后续可能出现的供述矛盾点。
第二,开展全面精细化阅卷,逐条核对电子数据勘验材料、审计报告内容、同案人员供述、后台操作截图等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标记数据统计、人员层级划分环节存在的证据瑕疵,形成分层式的阅卷分析笔录。
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对接承办检察官,提交专门的书面法律意见,依据两高诈骗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论证本案没有查实任何既遂资金,依法应当适用诈骗未遂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同时检索大量同类跨境电诈未遂的生效裁判文书附卷提交,为检察官的量刑裁量提供同类案件参考。针对会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单独出具专项质证意见,结合《刑诉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明确指出该报告不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统计环节没有剔除日常闲聊、系统测试、重复群发等无效信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社会危害程度的唯一依据。
在逐页比对多份同案人员笔录的过程中,挖掘出高某没有参与窝点出资、没有对接虚假平台的核心渠道、所有日常工作均受团伙总负责人直接指派的有利事实,最终形成“次要主犯差异化量刑”的核心辩点。同时指导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提前预缴罚金,进一步夯实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情节。庭审过程中围绕犯罪未遂、自首、初犯、获利微薄、层级依附五大从轻维度完整发表辩护意见,逐项回应公诉方的指控,最大化争取从轻裁量的空间。
三、庭审质证交锋与法院裁判逻辑
控方举证核心逻辑
公诉人当庭完整出示全套定案证据,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数据审核报告、电子数据勘验笔录、团伙业绩统计表、诈骗平台客服后台登录截图、多名同案被告人供述、投案经过办案说明等材料。
控方的核心指控逻辑为:依据审计报告确认的百万条诈骗信息,完全符合两高诈骗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结合高某负责客服运维、全团业绩抽成核算、协助管理业务小组等行为,认定其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对全部涉案数据承担责任。公诉方认可高某存在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但提出本案跨境电诈涉案规模巨大,仅同意对其进行小幅从轻处理,不认可主次主犯分层量刑、调低涉案数据权重的辩护主张。
辩方专项质证思路
本案将核心质证方向聚焦在控方最关键的量刑证据——审计报告上,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明确该报告仅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具的专项报告,并不等同于司法鉴定意见;其统计过程没有区分日常闲聊、系统测试、重复群发等不具备诈骗诱导作用的无效信息,最终统计的数据存在虚高,不能直接等同于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结合卷宗中的同案供述、会见记录补充质证意见,提出高某没有参与场地出资、没有掌握平台对接的核心权限,全部工作都听从团伙总负责人的安排,应当被认定为次要主犯。
同时向法庭提交多份同类跨境电诈未遂的生效裁判文书作为参考材料,举证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被规劝投案、违法所得仅两万五千元、全额退赃预缴罚金等从轻事实,请求法庭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未遂条款对当事人大幅减轻处罚,在量刑层面拉开其与团伙首要组织者的差距。
法院最终裁判观点
法庭结合全案证据与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判,认可会计师出具的专项报告可以作为案件参考材料,但最终采纳了辩方的质证意见,在量刑阶段适度降低了涉案信息条数的评价权重;依据卷宗中的资金流水材料确认本案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全案犯罪处于未遂状态,依法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比照既遂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法院完整采信了高某自首、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结合同案人员供述、后台操作记录,认定高某受亲属邀约参与犯罪,不掌握团伙核心决策权限,获利金额微薄,属于次要主犯,在量刑层面与团伙首要组织者作出了明显区分。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方绝大多数辩护意见,没有按照公诉机关提出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建议作出裁判,对当事人作出了大幅从轻处理。
四、最终判决结果
本案当事人高某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中剩余1.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全案扣押的作案手机、电脑、U盘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公诉机关原本依据百万条诈骗信息认定当事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区间内量刑,最终因为案件被认定为诈骗未遂,同时当事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属于次要主犯、获利微薄等多项从轻情节,法院结合刑法关于未遂、共同犯罪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则,采纳了全部核心辩护观点,最终实现了大幅降档从轻判决。
五、案件总结
重罪案件的辩护不必局限于单一的从犯认定思路,针对次要主犯进行分层说理,同样能够实现大幅从轻的辩护效果。本案中公诉方手握百万条诈骗信息的客观数据,当事人的量刑压力极大,辩护的核心突破口锚定在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上,同时深挖卷宗中当事人无出资、无核心决策权、获利微薄的细节事实。
会计师出具的数据审核报告是控方的关键证据,紧扣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梳理统计环节的漏洞,能够有效弱化法官对涉案规模的负面评价。家属主动配合退赃、当事人全程稳定如实供述,也是辩护观点最终能够落地的重要支撑。刑事辩护不能仅机械罗列法定从轻情节,深挖卷宗中的细微事实、结合法条进行分层说理,才是帮助当事人拉开量刑差距的核心方法。
核心关键词
#诈骗罪精细化辩护 # 跨境虚拟币电信诈骗 # 电诈未遂从轻辩护
#团伙诈骗主犯层级区分 # 电诈重罪降档辩护
作者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业务,重点深耕电信网络诈骗、虚拟货币相关犯罪、跨境团伙诈骗等涉诈刑事案件,独立承办多起涉案信息体量巨大、情节升格、主从犯认定存在争议、未遂定性存疑的疑难电诈案件,多起案件取得不起诉、大幅降档从轻、适用缓刑等良好裁判结果。
熟悉各地司法机关办理跨境电诈案件的裁判尺度,熟练掌握电子数据、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等新型证据的质证逻辑,擅长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诈骗类司法解释搭建精细化量刑辩护体系。办案全程以卷宗客观证据为核心,完整推进会见、阅卷、检法沟通、庭审辩论全流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