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电商渠道的快速发展,刮码销售已成为品牌方与零售商之间的高频争议焦点。此类纠纷既牵涉商标权边界问题,也触及竞争秩序与消费者权益等多重维度。本案正是这一领域颇具代表性的裁判样本,既展现了法院对商标侵权认定的审慎态度,也清晰勾勒出电商经营者在销售链路中的合规红线,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参照意义。
案情介绍
本文已进行完整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可识别当事人信息
本案系一起因刮码销售行为引发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被告双方均从事医用护肤品及医疗器械销售,属同业竞争者。原告为一家专注于医用护肤产品研发、生产及全渠道销售的企业,持有两枚核心注册商标,主营水凝胶敷料、保湿霜、身体乳等产品。为维护品牌形象与产品质量控制,原告对其经销商体系实行严格的价格管控、区域划分及授权管理制度,并在产品包装上设置溯源码、批号及生产日期等标识,以实现全流程溯源管理。
被告为曾某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及化妆品零售,主要通过电商平台开设四家网店,专营原告品牌产品。销售过程中,被告将产品划分为“防伪可查”“刮码带盒”“裸瓶无盒”三类规格,其中后两者分别采取拆除塑封并刮除外包装及瓶身溯源码、批号、生产日期等标识,或直接去除外包装并刮除瓶身标识的方式,且店铺页面明确注明“刮码系为规避品牌方对上游代理商的处罚”。
原告主张,被告作为非授权经销商,擅自刮除产品溯源标识,一方面致使产品真伪无法核验,存在混淆来源及售假风险,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方面,被告借此规避原告的价格与渠道管控,以低价销售扰乱经销商管理体系与市场竞争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则围绕侵权构成、损失计算等核心争议,提出系列抗辩意见。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架全部侵权商品、删除相关链接,并销毁侵权库存;
2. 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约60万元;
3. 判令被告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约5万元;
4. 判令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对上述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本案当事人)观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抗辩观点:
一、被告所售均为正品,来源清晰、质量合格,不存在商标侵权。被告提交了店铺完整销售记录、产品实物高清照片、上游供应商沟通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产品核心商标标识完好、质量符合标准。原告仅凭部分产品溯源码被刮除即主张侵权,缺乏事实依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为假冒品,该抗辩契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二、原告所称溯源码实为区域经销商识别代码,并非产品质量溯源标识,其设置目的更侧重于价格垄断与经销商管控,而非合理的品牌管理行为。该主张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商标使用界定的规定,强调商标核心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非限制商品自由流通,原告无权以此约束被告的合法销售。
三、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主要客户群体为区域经销商,主打批量供货;被告则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二者在交易机会与竞争利益上并无直接交叉。被告提交客户群体分析报告、销售数据对比表等材料佐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竞争行为认定的要求。
四、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缺乏合理依据。原告以店铺全部销售额乘以上市公司利润率推算损失,既未区分正品与所谓“侵权产品”,亦未考量被告作为小规模网店的实际经营状况,上市公司利润率与被告经营实际严重脱节。被告提交了店铺利润明细、同类小规模电商利润率行业数据、运营成本凭证等,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损失计算的规定,指出该推算方式缺乏关联性与合理性。
五、被告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且库存多为完整包装正品,无需销毁。被告提交产品库存清单、下架记录等证据,表明侵权行为已终止,销毁库存将造成资源浪费,不符合司法实践中避免扩大损失的裁判导向。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在充分审查双方举证及辩论意见后,部分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裁判逻辑紧密围绕事实与法律,兼顾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
其一,确认涉案两枚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但认定被告销售的刮码及裸瓶产品因溯源码、批号、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被刮除,客观上导致产品真伪无法核验,且被告未能提供合法进货凭证以证明产品来源的合法性,故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该认定契合商标侵权案件中“来源不明推定侵权”的通行裁判规则。
其二,基本采纳被告关于损失计算的抗辩,指出原告以全部销售额乘以上市公司利润率的推算方式有失偏颇,既未区分正品与侵权产品,也未顾及被告小规模网店的实际运营情况,该利润率参考价值有限。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较轻、主观过错程度不高、侵权产品销售额较小等因素,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酌情确定经济损失为5万元。该酌定金额既合法有据,亦体现了对小规模电商经营者实际状况的合理关照。
其三,支持被告关于合理开支的部分抗辩,认可原告合理支出的真实性,但结合损失金额的调整予以相应平衡。同时,法院认定曾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须承担连带责任。该认定与全案裁判逻辑保持一致,为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认定类案提供了实务参考。
判决结果
1. 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库存;
2. 被告公司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合计6万元;
3. 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是电商刮码销售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样本,集中呈现了该类案件的核心争议与司法裁判导向。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刮码行为的侵权定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以及一人公司股东的责任承担三大层面。法院最终在认定商标侵权成立的基础上,对赔偿金额进行了酌定调整,兼顾了权利保护与经营者实际情况。
从实务角度审视,电商经营者的销售模式合规性及产品来源举证能力,是决定裁判走向的关键变量。经营者应规范留存进货凭证、完善销售流程,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品牌方在行使商标权时,亦应恪守合理边界,避免以溯源管理之名过度干预市场自由流通。本案裁判既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也兼顾了市场运行的实际需求,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平竞争秩序相协调的司法理念。
核心关键词
#商标侵权抗辩 #刮码销售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电商侵权合规 #不正当竞争纠纷律师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实务,擅长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及电商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与策略规划,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与丰富的庭审经验,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贴合案件事实、兼顾法律风险与商业实际的专业法律解决方案。
同时,林智敏律师持续关注电商行业知识产权合规动态,系统梳理典型案例与裁判趋势,为电商经营者提供实用合规指引,助力构建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