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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案例】林智敏律师:从“高标准农田与大桥新建工程围标案”探讨缓刑辩护的可能性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次举报

引言

在招投标领域刑事犯罪中,居间联络类行为人常面临罪责认定争议,缓刑争取难度极大。本案当事人涉案中标金额超2.45亿元,虽未直接参与围标策划,但因联络评标专家控分被追究串通投标罪。结合案件实际精准锚定核心辩点,充分挖掘当事人坦白、全额退赃等从宽情节,最终助力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实现预期辩护目标。

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本案当事人孙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公诉机关指控犯串通投标罪。

本案涉及两起大型招投标项目,分别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与大桥新建工程项目,涉案围标行为均由主犯赵某等人牵头策划。其中,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赵某、李某、王某共同起意围猎,三人商议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门槛,再借用多家符合资质的公司资质进行围标,随后李某对接项目主管人员,将利于围标的条件写入招标公告。

为扩大围标优势,赵某等人召集黄某、蒋某等人参与,二人分别出资50万元作为挂靠费用;同时安排陈某乙借用多家外地及本地公司资质,委托孙某协助借用3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后因有其他具备竞争力的企业参与投标,赵某委托孙某联络评标专家操控打分,孙某找到周某,周某对接评标专家,通过定向抽取专家、授意打低分的方式,助力己方控制的公司中标,事后孙某从赵某处获取90万元,其中50万元转交周某,自身留存40万元。

另一座大桥新建工程项目,由吴某、郑某牵头围标,联合招标代理方制作倾向性招标公告,赵某介入后借用资质参与投标,再次委托孙某联络评标专家控分,孙某收取赵某支付的20万元报酬。

两起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达2.45亿元。最终,本案因相关线索被依法查处,孙某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60万元,审理阶段主动预缴罚金20万元,且经司法机关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其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希望通过专业辩护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难点与辩护策略

案件难点

一是涉案中标金额超2.45亿元,属于“情节严重”范畴,量刑基准较高;

二是当事人作为居间联络人,其控分联络行为对中标结果起关键作用,难以认定为从犯;

三是无罪、从犯辩护空间有限,需精准挖掘从宽情节才能争取缓刑。

辩护策略

一是,重点确认当事人在围标环节的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及主观认知,固定其未参与前期策划、仅受委托联络专家的关键事实,同时做好法律释明,引导其稳定认罪认罚态度,避免出现翻供等不利情形;

二是精细化阅卷梳理证据,重点核查涉案金额核算依据、当事人获利凭证及坦白情节的证据链,剔除对其不利的冗余表述,锁定其全额退赃、预缴罚金的核心从轻证据,同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梳理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三是精准对接公诉机关,围绕当事人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提交专项辩护意见,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客观阐述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特点,争取公诉机关认可其悔罪表现,采纳合理量刑建议;

四是全程跟进审前社区矫正调查,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提交当事人悔罪证明、社区表现说明等材料,详细说明其日常表现及悔罪态度,确保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重点挖掘当事人被动参与、未主导围标核心环节的有利情节,结合其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的态度,形成针对性辩护逻辑,为最终争取缓刑奠定坚实基础。

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全案证据,包括涉案项目招投标文件、资质借用协议、资金流水、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实孙某伙同他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两起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超2.45亿元,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提交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及自愿认罪认罚的相关证据,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质证与举证。质证阶段,强调孙某系被动参与围标,未参与前期策划,其联络专家的行为仅为辅助环节,主观恶性较小;举证阶段,提交孙某退赃凭证、预缴罚金单据及审前社区矫正调查材料,证实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等法定从宽情节,社会危害性较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某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法院认为孙某虽未参与前期围标策划,但其联络评标专家控分的行为对中标结果起到关键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结合审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采纳公诉机关缓刑量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该判决结果既符合《刑法》关于串通投标罪的量刑规定,也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原则。

判决结果

当事人孙某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退缴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本案其他同案人员,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及悔罪表现等,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部分人员因作用较大、无悔罪表现等,被判处实刑,与当事人孙某的缓刑判决形成明显区分。

案件总结

本案的成功辩护,核心在于精准把握案件辩点,充分利用当事人的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同时重视审前社区矫正调查的关键作用。办案过程中,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对接,全面呈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及从轻处罚情节,让公诉人对当事人形成良好印象,最终公诉人未作出顶格量刑建议,仅提出缓刑量刑意见。

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的规定,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务适用,面对串通投标罪这类案件,既要正视案件难点,也要深挖有利情节、主动对接诉讼机关,通过精细化辩护,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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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林智敏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招投标类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办理过多起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的串通投标罪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其始终坚持精细化辩护理念,注重挖掘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要点,善于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辩护方案,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规范,多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

林智敏律师始终秉持专业、敬业、负责的执业态度,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良好的口碑,深受当事人及家属的信任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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