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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作者:史顺红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0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等权利。父母对个人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分配权,不管是出售还是赠与,子女无权干涉;即便子女从情理上感觉父母偏心、财产分配不公,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史顺红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离婚、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综合、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