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顺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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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发布者:史顺红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449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那么,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呢?

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如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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