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顺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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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摊位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者:史顺红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4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

本律师为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山东青凯(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A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99,376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违约金19,875元;

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9,2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自2022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2年9月27日为382.6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签订《农贸市场摊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受让被告位于青岛市某市场C1-020与C1-022摊位使用权,被告需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摊位交付原告,逾期交付超过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原告于当日支付合同款项99,376元。2022年6月27日,因被告无法向原告交付摊位,双方签署《退房申请》,申请书约定,被告需在2022年8月27日前退还原告合同款项99,376元并支付违约金19,875元。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退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A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认可,表示同意于2023年4月30日前退还原告合同款99,376元及违约金19,8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2.6元,但要求原告在2023年2月10日前提交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

对此,原告当庭明确表示不同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

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退房申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对原告主张退还合同款99,376元、违约金19,8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2.6元(以119,2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自2022年8月27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27日)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先由原告申请解除银行账户查封再行付款的意见于法无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A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X合同款99,376元、支付原告张X违约金19,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82.6元(以119,2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


史顺红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离婚、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综合、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