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顺红律师
史顺红律师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票据多次背书,到期如何追索

发布者:史顺红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被告1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后,原告系最终持票人。但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遂对前手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以被书的连续就说明票的来源性了)

律师建议: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项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原告合法取得票据且为最后持票人,到期后六个月内进行了线上提示付款被拒,有权向任一前手进行追索权。

因此在实践中,要注意六个月的时间期限。

史顺红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婚姻家庭、离婚、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综合、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