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史顺红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被告1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后,原告系最终持票人。但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遂对前手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持票人以被书的连续就说明票的来源性了)
律师建议: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原告合法取得票据且为最后持票人,到期后六个月内进行了线上提示付款被拒,有权向任一前手进行追索权。
因此在实践中,要注意六个月的时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