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问题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如何理解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基于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实践中出现很多职业债权人,低价收购陈年旧帐,然后提起清算,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要求小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破局?
《九民纪要》第14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要看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
(1)主观:出现清算事由后,股东采取积极措施履行清算义务的,不担责。
(2)客观:小股东举证无法参与管理,不是管理层,也未掌握上述材料,不构成“怠于履行”,不担责。
出自:李世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