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并不一致。
对用人单位来讲,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劳动法》第25条中都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条款,用人单位适用这一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2.劳动者存在过失。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相反,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