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请求权(详解)
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一般来说,不当得利的类型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受损人的给付,其目的在于矫正给付当事人之间欠缺给付目的的财物变动。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行为、法律规定或者事件,分为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求偿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①一方获得利益;②另一方受到损失;③获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
前三个要件都好理解,第四个“无法律根据”是什么意思?我们来剖析一下。
无法律上的根据,分为“自始无法律根据”和“开始有而嗣后丧失法律根据”。
第一、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无法律根据”,分为以下三种:
①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例如,非债清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
②给付目的消灭。例如,订婚时交付聘礼,后婚约取消。子女非亲生,误以为亲生而抚养。
③给付目的不达。指意图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给付,但日后未达成该目的。
第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无法律根据”,分为以下三种:
①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例如,占用他人土地。
②支出费用不当得利。例如,误将他人宠物视为己有而饲养。
③求偿不当得利。指为他人清偿债务,使其债务免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实践中,“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分歧较大)。
第一种观点,“无法律根据”属于消极事实,让原告举证难度大,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被告。
第二种观点,“无法律根据”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区分具体的不当得利的类型。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应由原告举证。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应根据引起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的不同情况来分配举证责任。
出自:李世民律师(@南京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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