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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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贾某某健康权纠纷胜诉

发布者:李世民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7日 1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审理中,被告对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存有异议,应按照同等责任,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内容存在不当,故对于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瑞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贾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担30%的责任。

李世民律师,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后担任秦淮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建邺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擅长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3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