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世民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7日 1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审理中,被告对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存有异议,应按照同等责任,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内容存在不当,故对于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瑞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贾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