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概况
2018 年 7 月,某销售总监 L 先生与某药业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薪 20,000 元并另计销售奖金。2020 年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并于 2021 年 10 月以“业绩不佳”为由口头解除劳动关系。L 先生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并追索:
2020.1.1—2021.10.26 工资差额 46 万元;
2018、2019 年度销售奖金 140 万元;
未休年休假工资 8.2 万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7 万元。
仲裁仅支持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先后诉至一审法院。一审认定劳动关系持续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 33.3 万元、2019 年奖金 15 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1.8 万元,驳回其余请求。公司提起二审。
二、代理思路(丁磊律师)
劳动关系存续:
? 通过社保缴费记录、微信工作群沟通、代发工资流水,证明 L 先生持续接受公司管理并提供劳动;
? 反驳公司“2019 年 12 月已口头离职”的说法,指出公司未能提交任何离职申请或解除通知。工资差额:
? 固定月薪 20,000 元已有银行流水与个税申报佐证;
? 公司 2020 年仅发放 3 个月工资,剩余月份未付,应补足 33.3 万元(已扣个人社保公积金)。奖金与提成:
? 公司一审中曾自认 2019 年度奖金 15 万元,后又改称“已平摊到工资”,前后矛盾;
? 无证据证明奖金已发放,亦未证明代缴社保可冲抵奖金。未休年休假:
? 公司称已统一安排春节连休,但无送达证据;
? 按每年 5 天计算两年未休假工资合法有据。
三、二审结果
北京一中院采纳丁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
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续至 2021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未足额支付 2020 年后的工资,一审计算方式正确;
公司不能合理解释奖金已发放,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无误。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口头离职”不能作为劳动关系解除依据的规则,重申了用人单位对工资、奖金支付负有的举证责任。丁磊律师通过精细化梳理证据链条,成功为劳动者追回欠薪及奖金合计 50 余万元,为同类高管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代理范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