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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磊律师成功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争取到债权优先受偿

发布者:丁磊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16日 9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债务。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多个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各个债权的清偿顺序,在司法实务中有共识也有分歧。2013年3月18《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2013318日,在强制执行案件中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执行申请人来讲就变得极为重要。

在本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东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我方代理的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房产抵押权人。经法院拍卖被查封房产,所得价款为573万元,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

经东城区人民法院合议庭对各申请人进行审查,在扣除执行费用以及为被执行人预留5年保障性租房资金后,我方代理的当事人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522万余元案款得到全部受偿,剩余债权人在剩余的15万余元中,根据债权比例,分配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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