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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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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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全部剩余未还欠款、利息以及违约金

发布者:张婷婷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0日 5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9月13日,丁某与A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丁某向A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8%,丁某每月按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同时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借款转入丁某名下银行账户。随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由B公司受让A公司对丁某的上述债权,并通知丁某债权转让的事实。现丁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3678.71元及逾期利息、违约

B公司委托山东英途律师事务所张婷婷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丁某偿还B公司借款人民币3678.71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丁某承担。

法院认为,A公司与丁某签订的贷款合同、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后,将相关债权于同日转让给B公司,并将债权转让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了丁某,该债权转让对丁某具有法律约束力,丁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现其自第二期即2021年11月13日开始再未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B公司依据贷款合同第3.3.2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丁某偿还借款本金3678.71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丁某应按照年利率8%支付利息,若逾期,应按照日0.1%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现其逾期还款构成违约,B公司因此要求其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A公司与丁某于2021年9月13日签订的《贷款合同》;

二、丁某偿还B公司借款本金3678.71元;

三、丁某支付B公司以3678.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丁某负担。


张婷婷律师,青岛律师协会会员。研习法律5年多,法律功底扎实,熟知法院各种办案流程,代理过多起民事案件及非诉案件。出庭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燕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3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侵权、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