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婷婷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0日 3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8月,被告王某组织原告到某工地从事工作,工资为每月5000元,但工资一直未按时发放。直至2022年3月28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工资确认单,确认拖欠原告工资33500元。
原告吴某委托山东英途律师事务所张婷婷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劳务费33500元;2.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利息;3.被告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雇佣原告吴某为其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王某提供劳务,被告王某应支付原告劳务费。后经双方结算,扣除原告向被告王某预支的款项21750元后,原告剩余工资数额为33500元,对该款被告王某应支付原告吴某。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证明时并未约定付款时间,法院支持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350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劳务费33500元;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以33500元(若付款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