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雨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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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为当事人获得胜诉

发布者:金雨昕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2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XX与被告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X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2.要求被告李X自起诉之日(2018年7月4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X与案外人李XX系父子关系。2015年5月9日,被告与李XX因收购玉米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2016年3月9日,因原告要买楼,被告及李XX偿还原告100000元(内包含以3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6%计算的10个月的利息)并抽回原条后重新为原告出具数额为二十多万元的借据1枚;2017年1月9日,被告及李XX偿还原告48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并抽回原条,为了凑整数多给算了几百元的利息,后重新为原告出具数额为210000元的借据1枚,约定2017年11月9日还款,口头约定月利率1.6%。此款到期后被告及李XX偿还80000元,余款1300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与李XX未能偿还。现被告外出务工,无法联系。

被告李X未答辩。

原告陈XX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据一枚,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被告李X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款负有偿还义务;证据2、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架玛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X身份信息及外出务工,地址不详的事实。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XX列举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李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9日,被告与李XX因收购玉米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2016年3月9日,因原告要买楼,被告及李XX偿还原告100000元(内包含以3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6%计算的10个月的利息)并抽回原条后重新为原告出具数额为二十多万元的借据1枚;2017年1月9日,被告及李XX偿还原告48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并抽回原条,为了凑整数多给算了几百元的利息,后重新为原告出具数额为210000元的借据1枚,约定2017年11月9日还款。此款到期后被告及李XX偿还80000元,余款1300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与李XX未能偿还。现被告外出务工,无法联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X与李XX向原告陈XX借款并为原告陈XX出具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李X清偿全部债务,被告李X应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被告李X履行义务后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X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130000元;

二、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陈XX自2018年7月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金雨昕律师主任律师19924549018金雨听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毕业以来,已从事律师职业10年,处理过几百件民商事及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21104105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死刑辩护、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