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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应当准予离婚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50人看过

如何理解“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第一项实务解读

《民法典》第1079条列了几种“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排在第一项。但实务中,不少当事人把“出轨”“婚外情”“捉奸”都往这一条上靠,结果立案、举证处处碰壁。说白了,这一条的门槛不低,今天一次讲透。

一、法条原文与定位

《民法典》第10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既是“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也是法院可以“判离”的硬性依据。

要读懂这一句,得抓住两个关键词。一是“调解”:法院审离婚案,“应当进行调解”,不是一诉就离;二是“应当”(不是“可以”):一旦认定存在重婚或同居、调解又无效,法院必须判离,没有自由裁量空间。

二、什么是"重婚"?

1. 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去登记机关领了结婚证。一纸双证,铁证如山。

2. 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领证,但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的)。注意: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事实重婚”仍可构成——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论处。

【提醒】 重婚是“双重责任”:民事上,它是婚姻无效事由(第1051条)、离婚法定事由、无过错方还可请求赔偿;刑事上,触犯《刑法》第258条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行为,两头担责。

三、什么是“与他人同居”?(最易混淆)

司法解释(一)第2条给出了准确定义:“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句话有三个关键词,缺一不可:

① 婚外异性——对象是婚外的异性(同性同居不在此列);② 不以夫妻名义——这正是它与“重婚”的分水岭;③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是它与偶发婚外情、一夜情、通奸的根本区别。

【提醒】 划重点:偶尔开房、短期出轨、微信暧昧、一次捉奸——这些都不等于“与他人同居”。要证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难度远大于证明一次出轨,这也是很多离婚官司败在举证上的原因。

四、“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的关键区别

两者最容易混为一谈,一张表看清:

对比项重婚与他人同居
名义以夫妻名义不以夫妻名义
共同居住持续、稳定持续、稳定
刑事后果可能构成重婚罪(刑258条)仅民事后果
民事地位婚姻无效+离婚事由+赔偿离婚事由+赔偿
举证重点结婚证 / 以夫妻名义的社交、邻里证言租房合同、物业邻居、共同出入、出行同住

共同点也很清楚:两者都要求“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偶发、临时的婚外性关系,两者都不是——既不定重婚,也不算同居。

五、法律后果:对无过错方有利

判离:存在重婚或同居、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重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可请求赔偿,含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分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1087条)——无过错方可以多分。

追刑责:涉嫌重婚的,受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六、四个常见误区,别踩

误区1:对方出轨就一定能判离。——偶发婚外情不构成“同居”,证据不足时法院完全可能判不准离。

误区2:同居就等于重婚。——概念不同、后果不同:重婚可能坐牢,同居只触发民事离婚与赔偿。

误区3:捉奸在床就认定同居。——一次性捉奸至多证明婚外性关系,难以认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离“同居”的法定标准差得很远。

误区4:必须分居满二年才准离。——那是第1079条第(四)项,与重婚/同居是并列关系,不是前提。有重婚或同居,不需要先分居。

七、实务建议:举证要合法、要趁早

取证要合法。不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能暴力、不能偷拍他人隐私空间——这类证据不仅可能不被采纳,还可能让自己担责。合法渠道(公开场所拍摄、物业记录、对方自认的聊天记录等)才是正道。

重点固定“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租房合同、物业/邻居证言、共同出入小区记录、出行同住记录、以夫妻名义的社交证据,形成证据链,比孤零零一张照片有力得多。

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重婚与同居的界定、证据固定、赔偿主张、财产分割,都有专业门槛。别等证据灭失才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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