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子女抚养的法律后果之三:(优先抚养条件)
笔者作为长期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结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实务难点、典型案例及具体解决方案,撰写此系列文章,旨在帮助大家清晰理解离婚对子女抚养的法律后果,高效应对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本文为系列第三篇优先抚养条件,重点围绕实质问题展开,结合法律条文与实务经验,为大家提供明确指引。
优先抚养条件的种类:
一是绝对的优先抚养条件,即父母本身的优先抚养条件;二是相对的抚养条件,是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作为优先抚养条件。
1.绝对的优先抚养条件
第一是: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无论是绝育还是丧失生育能力,都是优先抚养条件。
第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要同时具备这两个因素。
第三是: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这些其他子女不论是否与其一起生活,无其他子女的一方都享有优先抚养权。
第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4条增加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一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2.相对的优先抚养条件
发生的前提是: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自己共同生活。
发生的具体条件是:第一,子女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第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该优先抚养条件虽然发生在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上,但是优先抚养权不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仍然由优先抚养权的一方父或者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