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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吗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15人看过


同居关系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吗

 

在办理家事案件中,曾遇到案件当事人将解除同居关系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如何处理财产等情形,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做了简要梳理和分析,期待对遇到同类问题的您有所帮助。

变化情况:

1、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的表述,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同居关系”到“同居关系”的变化过程。1989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同居案件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从严肃处理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注意观念上的变化。《同居案件若干意见》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均明确规定需要判决解除,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同居关系规则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其中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目前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意情形:

1、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均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财产问题,对于解除同居关系这项诉讼请求在判决主文中如何处理。同居关系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是否同居以及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全凭当事人双方的自觉自愿。因此只需对财产问题作出判决,不应在判决主文中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只有在仅有一项诉讼请求,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才需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3、女方怀孕,法院仍然可以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基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同性质,《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同居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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