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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诉讼中能追加当事人吗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294人看过


继承诉讼中能追加当事人吗

 

在办理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曾遇到诉讼案件当事人未完全列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仍被列为当事人等情形,笔者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做了简要梳理和分析,期待对遇到同类问题的您有所帮助。

适用原因:

1、《民法典》第1120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基于此,主流观点认为,继承权属于既得权。少数观点认为,继承权属于期待权。

2、遗产实际分割前归全体继承人共有已成为共识的前提下,根据共同诉讼的理论,因共有财产争议而发生的共同诉讼,是引发必要共同诉讼的重要原因。

3、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3条之规定,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如何追加:

1、法院依职权追加。《民法典》第135条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2、当事人申请追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3条之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不列为当事人的例外情形:

1、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放弃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的时间。

2、受遗赠人放弃遗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遗赠。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相关权利义务是来源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对此受遗赠人需明确作出意思表示是接受或放弃,否则不能产生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除放弃受遗赠外,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也必须作出明确的表示,而不能以默示的形式确定。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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