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聿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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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聿山律师代理离婚纠纷案之感情并未破裂,法院不准离婚--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的代理实录

发布者:戚聿山|时间:2026年06月08日|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王某某(女,1984年生)与张某某(男,1985年生)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多年来双方矛盾积累,王某某认为张某某长期拒绝有效沟通,夫妻感情疏离,遂于2026年1月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确定子女抚养及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撤回财产分割请求)。张某某答辩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本人与本所同事共同担任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代理思路

接案后,我们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风险评估。王某某系首次提起离婚诉讼,且双方仍共同居住、尚未分居——这两点是制约本案结果的核心事实。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首次离婚诉讼中,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法院通常会判决不予离婚,给予双方"冷静期"。

对此,我们在接案之初已与当事人坦诚沟通胜诉风险,并明确告知此次诉讼的"战略价值"——即便判决不准离婚,也可在法律层面形成正式记录,为日后二次起诉奠定基础,届时胜诉可能性将大幅提升。庭审中,我们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核心争点展开陈述,强调长期沟通障碍导致婚姻名存实亡,共同居住并不等同于感情存续。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作出判决: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考虑到首次起诉的战略目的已达成,我们建议王某某暂不上诉,接受一审判决,待分居满一年后再行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四、法律要点

本案涉及两个核心法律问题:

其一,"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五种应准予离婚的情形: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王某某的诉请仅基于"沟通不畅",既不符合前四项法定情形,证据亦不足以使法院形成感情"确已破裂"的确信,判决不予离婚合法合理。

其二,首次离婚诉讼的司法规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若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首次起诉+分居一年+二次起诉"是无法定离婚情形案件的最优法律路径,第一次诉讼的意义在于"打表"而非当下胜诉。

五、律师建议

一是做好预期管理。律师应在接案初期与当事人坦诚沟通案件风险,避免因结果不理想而产生信任危机。二是提前收集证据。感情破裂的证据易于消散,应在律师指导下及早固定聊天记录、分居证明、证人证言等关键材料。三是善用"诉讼+等待"策略。对于暂不具备胜诉条件的案件,首次起诉后积极推动分居,待条件成熟再行二次起诉,是效率最优的维权路径。四是关注未成年子女权益。无论诉讼走向如何,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始终应当优先考量。

六、办案感悟

婚姻家事案件是最考验律师综合能力的领域之一——法律知识之外,对当事人情感诉求的理解与尊重同样不可或缺。本案虽以不准离婚告终,但通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诉求得到了正式记录,后续维权路径也已清晰铺就。这正是法律程序的真正价值:不仅仅是裁判输赢,更是对每一位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庄重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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