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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魏超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9日 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锐公司支付我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7250元。事实及理由:我于2018年12月3日入职***锐公司,从事设计师助理工作,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为试用期,工资3200元,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15日月工资4000元,2019年7月15日起工资调整为53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锐公司未给我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我曾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未依法支持我的仲裁请求。我不服,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锐公司辩称,王某并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我公司与吕某慧是合作承包关系,我公司有时候有一些小活会让吕某慧来做,王某和吕某慧非常熟,王某是吕某慧叫来的,所以我公司和王某并不是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仲裁裁决书2份、王某和赵勇的对话录音光盘2份、录像光盘3份、微信截图及微信录屏、工资发放明细表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户口本复印件。***锐公司不认可微信截图、录音的真实性,但另称没必要对录音中通话对方是否为赵勇进行鉴定。***锐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翠微大厦12层锐捷展厅装修合同》。王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合同中未约定装修设计由吕某慧负责,即便合同中约定项目的装修设计由吕某慧负责,也不能证明其与该项目有关,更不能证明其与吕某慧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其未参与过翠微大厦12层锐捷展厅的装修设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称其通过智联招聘网站了解到***锐公司的招聘信息,***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对其进行面试;其于2018年12月3日入职***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锐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为试用期,月工资3200元,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月工资4000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月工资调整为5300元;实际出勤至2019年11月22日,工资支付至2019年10月31日;入职之初,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形式支付,之后是吕某慧或者赵勇通过微信转帐形式支付;其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城市大厦二层。***锐公司不予认可,称王某未在其公司办公地点工作,吕某慧在北京市朝阳区都江国际有办公地点。

  王某提交其与赵勇的谈话录音中,能够显示双方对工资标准、入职时间、加班天数等内容进行商谈。

  王某于2019年11月22日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7250元。该仲裁委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京平劳人仲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提交的其与***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的谈话录音,能够显示双方对工资标准、入职时间、加班天数等内容进行商谈,据此,可以认定王某与***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锐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义务的一方,应就王某的入职时间、月工资标准、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等承担举证责任,现其公司未就此提交证据,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王某的主张,本院认定王某与***锐公司自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王某的月工资为3200元,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王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王某的月工资调整为5300元。***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王某主张的数额不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7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魏超律师,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法务师。自2015年起从事律师工作,专注于民商事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4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