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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被辞退获得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发布者:孙希志|时间:2022年12月09日|7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青岛XX公司

被告:任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志,山东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青岛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202092日至202281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56190元;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7617.5元;3.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防暑降温费124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追索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字1449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裁决书第一、二、三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青岛XX公司于2022725日前支付被告任XX工资等20000元,于2022918日前支付被告任XX工资等30000元,款项打入任XX国银行账户;

二、 若原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中的任何一笔,原告额外负担违约金10000元;

三、 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向 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 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 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 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 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 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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